五部門明確:個人養老金新增三種領取情形

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北京8月19日電(記者張菁)人社部、財政部等5部門今天聯合對外發布《關於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個人養老金的領取條件和領取方法等明確具體的操作辦法,進一步豐富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通知》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規定,新增3種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分別爲: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中,第一種情形意味着,對患重特大疾病的個人及其家庭來說,在急需用錢治病時可提前動用儲備的個人養老金賬戶餘額資金,解燃眉之急。

按照此前規定,參加人符合下列3類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一是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二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三是出國(境)定居。

《通知》明確,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渠道提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覈實。對覈實通過的,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將資金劃轉至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有專家認爲,這一改革舉措可方便羣衆通過多個渠道申領個人養老金,提高服務便利化程度,有利於提高參保羣衆的滿意度。

不少百姓關心,提前領取個人養老金後,還可以繼續繳存資金嗎?

根據《通知》,除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外,參加人達到其他條件領取個人養老金的,可以根據經濟條件等情況,繼續向本人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繳費,增加養老積累。這時,信息平臺會將個人養老金賬戶重新變更爲繳存狀態。

《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門要按要求,完成與信息平臺的對接,做好領取個人養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強與醫保、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獲取的跨業務、跨層級數據,優化經辦系統功能,爲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提供便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