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病可不可以做愛」尾隨女子性侵未遂 淡水惡狼2罪判4年

吳姓男子日前接連在新北市淡水區尾隨女子、試圖性侵,落網後始終否認犯行,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吳涉犯2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審結判刑4年。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吳姓男子日前接連在新北市淡水區尾隨女子、試圖性侵,對方激烈掙扎並大聲呼救,引來民衆介入,吳才未得手,落網後始終否認犯行,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吳涉犯2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審結判刑4年。

判決指出,吳今年1月31日晚上9時許,在淡水某大樓外尾隨女子,假扮同大樓住戶返家,女子發覺異狀折返離開住家大樓,吳問「妹妹,妳沒有要回家嗎?」並持續尾隨女子,在巷口將女子拉回巷內,同時退去褲頭試圖性侵,女子驚呼求救,2名路人見狀喝止並阻擋,吳才罷手。

同年2月14日深夜11時許,吳又在淡水某住宅大樓外,假扮住戶尾隨另名女子進入大樓,女子不疑有他,直到搭乘電梯上到3樓住家門前,吳伸手抓住女子手中手機,問「可不可以跟我在一起,我們一起生活?」,遭女子拒絕後,又稱「我有病,可不可以跟我做愛,救救我。」

女子堅決拒絕吳男要求,並稱要報警處理,吳便用力搶走女子手機,並將女子推向牆邊,女子爲拿回手機假意配合,卻見吳將手機放入外套口袋拉上拉鍊,只好大聲呼救,所幸同曾住戶聞聲持雨傘出面嚇阻,吳男未得逞。

法官認定,吳爲滿足私慾隨機對女子施暴,且犯後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無意接受治療,對提醒及衛教皆不以爲意,審酌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審結依2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分別判刑2年、2年4月,合併應執行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