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性侵2繼女96次!狼父惡喊「第一次不能給我嗎」重判15年半

▲桃園市一名男子因強盜案假釋中,竟於2年內對2名未成年繼女施狼爪猥褻與性侵,其中對17歲繼女性侵多達96次。(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蘆竹區一名因案假釋中男子,於2022年起在2年內對2名未成年繼女施以狼爪強制猥褻與性侵,其中對17歲繼女性侵多達96次,桃園地檢署起訴時,受害少女指控男子猥褻時竟稱「壓力很大、第一次不能給我嗎」;桃園地院法官認爲2女長期處於心理與生理巨大創傷,甚至要到精神科就診,審結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犯強制性交罪,共9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這名男子曾於2005年犯下強盜殺人罪,經高院判決無期徒刑,上訴後再經最高院駁回確定,後於2021年假釋出獄,目前仍假釋中,從事水泥工的男子與少女母親婚後同住,妻子在蘆竹區經營檳榔攤生意,與前夫育有2名未成年女兒,分別爲13歲與17歲,男子於2023年間某時,違反13歲繼女之意願,在妻子經營檳榔攤內將舌頭伸進繼女口內,對繼女爲強制猥褻行爲得逞1次。

2024年3、4月間,男子又在檳榔攤內對繼女恫稱「壓力很大,陪我一次」等語遭繼女拒絕,男子遂將其帶至屋內再度恫稱「難道你喜歡女生?你的第一次不能給我嗎」等語,隨即褪去自己衣物,將繼女壓制在牀上,不顧其不斷掙扎反對,仍違反其意願,將其衣服往上拉並揉捏其胸部,隔着其制服褲子觸摸下體,欲脫下其衣褲對其強制性交,因繼女掙扎而無法解開其制服鈕釦,且因其以手阻擋不讓男子拉下褲子而未得逞。

此外,男子還於2022年4、5月間,男將17歲繼女壓制在住所牀上,不顧其拒絕,以違反其意願,戴上保險套後強制性交得逞,結束後還將使用過保險套與摻血之衛生紙丟入書桌下垃圾桶內;同年5月16日,趁繼女至臺中市居住所)照顧外婆時,男子跟去在臺中居住所房間,再度以違反繼女意願對其強制性交得逞。男子復於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前,分別在本案處所、檳榔攤、被告車上,以每週1次之頻率,對17歲繼女爲強制性交行爲共計94次得逞,案經2繼女向桃園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復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桃園市性侵害案件訪視紀錄表、性侵害案件通報表、17歲繼女之精神科藥袋、預約看診單照片、國中訪談紀錄表、衛福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佐證,足認被告男子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法院調查,被告於2022年4、5月間至2024年5月間以每週1次頻率,對17歲繼女強制性交行爲,其繼女亦指控歷歷,被告對其強制性交94次得逞。法官審酌,被告身爲告訴人2女母親之配偶,理應負責撫育、照顧之人,竟爲逞一己之私慾,罔顧倫常顧及告訴人2女心理人格之健全發展,其中17歲繼女長期遭受性侵害行爲,造成其心理上難以彌補之陰影與巨大創傷,甚至必須至精神科就診,顯見被告對女性身體自主權毫不尊重。

法院合議庭審結,被告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9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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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