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檢兩院發佈典型案例 通過聊天軟件販賣麻精藥品 被嚴懲
6月2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我省法院、檢察院打擊毒品犯罪的總體情況及典型案例。本報選取其中9個案例刊發。
省高院
從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毒資不夠還留下同伴當人質
2020年8月,被告人保某林與同齡的鄒某洪共謀實施毒品犯罪,並糾集比他們小9歲的被告人保某偉參與。同月13日,3人駕車從尋甸縣到達瑞麗市,後保某林購買一輛電動自行車準備用於運輸毒品,鄒某洪尋找貨車欲通過貨車運輸毒品至昆明市。
同月16日,保某林、保某偉攜帶毒資到境外購買毒品,因毒資不足,保某林安排保某偉留在境外做人質。次日凌晨,鄒某洪按照保某林的安排到瑞麗市畹町鎮接取毒品。當日8時許,鄒某洪攜帶毒品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前,保某林駕駛汽車在後,途經瑞麗市瑞江路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從鄒某洪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上查獲毒品海洛因17070.39克。2021年11月1日,保某偉在尋甸縣被公安民警抓獲。
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保某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鄒某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保某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保某林、鄒某洪、保某偉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保某林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走私、販賣大宗毒品屬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鬥爭的打擊重點。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被告人保某林等人向境外毒販聯繫購買毒品並走私入境,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保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責最爲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同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洪死緩刑、被告人保某偉無期徒刑,這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
通過聊天軟件販賣麻精藥品 兩男子被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秦某華通過某某聊天軟件聯繫買家,採用“埋包”“丟包”等方式,在昆明市城區先後40餘次向他人販賣含有依託咪酯成分的“上頭煙”煙彈,被告人易某輝多次受秦某華的安排向他人販賣煙彈。5月27日,易某輝受秦某華的安排向他人販賣煙彈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查獲煙彈13顆。6月6日,公安民警在重慶市合川區將秦某華抓獲。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秦某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易某輝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秦某華、易某輝提出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託咪酯是一種非巴比妥類靜脈麻醉藥物,2023年10月1日被國家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進行管制。根據法律規定,向他人販賣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被告人秦某華、易某輝明知煙彈中含有依託咪酯成分,仍通過聊天軟件聯繫買家,採用隱蔽方式多次向他人販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對秦某華、易某輝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對麻精藥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羣衆特別是青少年切勿盲目追求新奇和刺激,自覺提高對新型毒品的防範意識和鑑別能力,加強自我保護。
販毒人員的“自洗錢”行爲也構成犯罪
被告人申某雲在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的服刑期間,又被發現其在2023年5月至7月間,先後8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023年1月至7月間,申某云爲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所得收益,以其女兒名義開設微信賬戶,先後11次收取他人支付的購毒款人民幣16200元,後轉移到其他賬戶提現使用。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申某雲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宣判後,被告人申某雲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自洗錢”行爲構成洗錢罪,與毒品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數罪併罰。本案中,被告人申某雲通過他人微信賬戶,將其販賣毒品所得收益轉賬後提現使用,其行爲屬於典型的“自洗錢”行爲,構成洗錢罪,應與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在毒品犯罪中,認定“自洗錢”行爲構成洗錢罪,其目的是實現國家對毒品上下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以增強刑罰在毒品犯罪中的威懾效果,打消毒品犯罪分子“一夜暴富”的幻想,堅決讓毒品犯罪分子“人財兩空”。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從嚴懲處
2023年12月1日至5日,2002年出生的被告人天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甲某某等人在景洪市勐龍鎮東風農場自己經營的工作室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2月5日,天某在其工作室內被公安民警抓獲。
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天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天某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較強的成癮性,一旦沾染,極易形成癮癖,對心理和身體造成雙重危害。未成年人由於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吸食毒品對心理和身體造成的危害更大,嚴重影響其健康成長。被告人天某多次提供場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懲處,體現了對青少年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同時也警示廣大青少年認清毒品危害,遠離毒品,拒絕毒品。
協助抓獲其他毒品犯罪分子被從寬處罰
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趙某利在昆明市某小區停車場向他人販賣毒品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9.5克,後又從其家中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3.93克。次日,在趙某利的配合下,公安民警抓獲販賣毒品的上家張某川,從張某川家中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410.48克。
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趙某利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趙某利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罪行較輕,或者具有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給予從寬處罰,以達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的效果。被告人趙某利到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販賣毒品的上家,並查獲大量毒品,依法構成重大立功,人民法院對其予以從寬處罰,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
記者 吳怡
省檢察院
及時追捕漏犯追訴漏罪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奎、曹某平聯繫馬某昌、徐某春、孫某國(均已判刑),商議購買1.4萬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並約定同月15日交易。同月15日,徐某奎、曹某平指派被告人謝某榮等人前往祥雲縣馬某昌處接貨、驗貨。謝某榮等3人在馬某昌家中查驗了毒品樣品,因毒品尚未送達,3人離開途中被警方抓獲,其餘涉案人員隨後相繼落網。
另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樑某康分別與徐某春、馬某昌兩度前往中緬邊境,購入7塊毒品海洛因。隨後,其將毒品轉運至祥雲縣交給徐某春。徐某春與馬某昌又先後兩次攜帶其中4塊重約1100克的海洛因運送至昆明市交給徐某奎、謝某榮販賣。
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奎在昆明將一包毒品海洛因販賣給王某、劉某。2人駕車返回四川時,在四川省威遠縣遇警方設卡檢查,當場查獲淨重352克的毒品海洛因。
【訴訟及履職過程】 在辦理徐某奎販賣毒品申訴案件過程中,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原案遺漏了徐某奎2015年5月向王、劉二人販賣毒品海洛因352克的犯罪事實。經深入研判,原案還存在涉及其他漏罪、漏犯的重大可能性。爲此,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大理州人民檢察院發出公函,要求其進一步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取證工作,並依法妥善處理。2024年12月10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以樑某康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謝某榮犯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2025年2月21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樑某康有期徒刑十五年,與前罪所判處的運輸毒品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進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謝某榮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一萬元。一審宣判後,謝某榮、樑某康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2025年1月2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以徐某奎犯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同年3月6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徐某奎無期徒刑,與前罪刑罰數罪併罰,最終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徐某奎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4月2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刑事申訴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秉持全面審查證據原則,着力構建以證據爲核心的審查模式,確保申訴案件事實的認定有堅實的證據支撐。同時,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及時追捕漏犯、追訴漏罪,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針對時間跨度長、證據調取難度大的案件,檢察機關將檢察一體化的體制優勢轉化爲辦案優勢,上下聯動凝聚合力,深入開展證據覈查與補證工作,充分運用通話記錄、活動軌跡、資金流向等客觀證據,提升懲治毒品犯罪的效能,築牢禁毒防線。
從碎片化信息中精準捕捉異常節點
被告人特某甲,男,1992年出生,無業。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特某甲與李某偉(已判刑)接取毒品後,返回李某偉位於勐海縣勐遮鎮的二手車店。當晚21時許,特某甲邀約特某乙(已判刑)至該店,與李某偉、爬某會合。4人重新分裝毒品後,採用特某甲駕車在前探路,李某偉、特某乙駕駛車輛運輸毒品的方式,欲將毒品運往景洪市。當日23時30分,李某偉、特某乙在運輸途中被警方抓獲,民警從2人駕乘車輛後備箱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18769克。經追逃,特某甲於2024年8月26日9時在勐海落網,爬某則於2025年2月11日在西雙版納州強制隔離戒毒所被抓獲。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4年12月23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以特某甲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5年2月13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犯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特某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特某甲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時,注重對客觀證據的親歷性審查,從通信記錄、監控影像等碎片化信息中精準捕捉異常節點,成功追訴漏犯。針對追訴漏犯面臨的取證難、到案難、審查難、認定難等問題,通過鎖定關鍵證據、協調跨區域偵查協作、評估強制措施必要性等手段,打破刑事訴訟環節壁壘,形成“案件線索移交—偵查進展反饋—處置結果通報”閉環監督模式,確保追訴對象及時到案,提升監督質效。同時,注重提升出庭公訴能力,圍繞揭穿被告人矛盾供述制定出庭預案,將庭前證據優勢轉化爲庭審中的對抗優勢,推動被告人認罪服判。
深挖線索擴線偵查 成功追訴毒品賣家
2021年4月,被告人劉某與毒販羅某大(另案處理)商議毒品交易。5月3日凌晨1時許,劉某在彌勒市高鐵站附近,從羅某大處購得3個旅行袋裝的甲基苯丙胺片劑。隨後,劉某指揮被告人萬某、張某駕駛租賃的越野車前來接應。3人將毒品裝入越野車後備箱後,由劉某駕車在前探路,萬某、張某駕車攜帶毒品緊隨其後,企圖將毒品運往湖北省仙桃市。當日凌晨2時45分許,警方在汕昆高速師宗服務區展開抓捕。張某爲逃避偵查,駕車撞擊執法車輛,並在高速路上逆行逃竄。逃跑途中,萬某將3包甲基苯丙胺片劑丟棄,並在曲靖市師宗縣一工業園區棄車逃匿。5月3日9時許至5日12時,警方在汕昆高速師宗縣收費站前縣區路段陸續尋獲被丟棄的毒品共計20195.69克。案發後,萬某、劉某分別於5月3日、6月18日落網,張某則於2022年8月26日投案自首。
【訴訟及履職情況】 2022年4月29日,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以劉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萬某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3年1月16日,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運輸毒品罪追加起訴。2023年6月27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劉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萬某、張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3人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1月9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覈准劉某死刑。
【典型意義】 在辦理疑難複雜毒品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堅持“同步介入、全程引導”的工作模式,積極引導偵查機關以外圍客觀證據爲重點,協助制定針對性強、邏輯嚴密的偵查策略,構建完整證據體系。通過引導偵查拓寬證據收集思路,深挖線索擴線偵查,查清涉案毒品來源,成功追訴毒品賣家。在審查起訴環節,秉持客觀公正的司法理念,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和情節,繼續引導偵查補強證據,確保對重大毒品犯罪依法嚴懲。同時,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科學提出量刑建議,切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彰顯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串並分析挖掘潛在關聯案件
2023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沈某楠通過他人介紹或直接與吸毒人員聯繫,以35元、50元不等的價格先後3次向楊某、商某、姜某文、餘某飛等4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交易過程中,沈某楠通過微信收取購毒資金後,迅速將資金轉賬給上家張某平(另案處理)用於購買毒品。張某平收款後,將毒品藏匿於特定地點,由沈某楠或購毒人員前往取貨完成交易。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3年12月5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運用“智慧毒品案件監督平臺”發現,宜良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沈某楠涉嫌販賣毒品案存在監督線索,遂會同宜良縣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案情,並指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兩級檢察機關的引導下,宜良縣公安局於2024年2月29日再次提請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宜良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24年9月5日,宜良縣人民檢察院以沈某楠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0月15日,宜良縣人民法院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沈某楠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決作出後,沈某楠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深挖大數據資源潛力,依託智能化監督平臺,精準抓取重複存疑不捕線索,串並分析挖掘潛在關聯案件。線索發現後,上級檢察機關發揮業務指導核心作用,通過案件評查、會商研判等,指導下級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串並分析多起涉毒犯罪事實,梳理共性特徵與內在聯繫,查清全案犯罪事實。同時,整合智能監督模型與檢察業務辦案系統,構建“前科預警+智能跟進”雙軌監督機制,實現線索篩查與辦案監督的全流程閉環管理。
記者 李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