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個聚焦企業氣候信披的具體準則徵求意見,對企業範圍三數據披露提出細化要求

4月30日,財政部官網就《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

“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後續有望正式成爲我國首個針對企業氣候信息披露的具體準則。

作爲《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的細化延伸,該文件系統構建了覆蓋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等方面的全鏈條披露框架。

中央財經大學可持續準則研究中心主任、財政部首屆可持續披露準則諮詢專家劉軼芳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的面世意味着以基本準則爲底座、具體準則爲支柱的“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的框架形態正逐漸呈現。

基本準則爲底座 具體準則爲支柱

我國可持續披露領域再添重磅準則。

4月30日,財政部官網公佈“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這是去年11月財政部發布“基本準則”後,專門針對氣候信息披露制定的又一準則。

據悉,“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分成六個章節,共計47條細則。這六章爲“總則”“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附則”。

財政部在公佈“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的同時,還公佈了起草說明。據起草說明,“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遵循四大原則:以基本準則爲基礎;與國際準則“趨同”;堅持準則制定和實施分開;兼顧行業應用需要。

劉軼芳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說,“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構建起了“以基本準則爲底座、具體準則爲支柱”的“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框架。這種設計使得兩者之間的邏輯架構關係清晰且緊密,既避免了信息質量、重要性標準、一般披露要求等方面的重複規定,又確保了整個準則體系的內在統一性和連貫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的框架部分與TCFD(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所制定的披露框架四支柱(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保持一致。同時,其在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信息的披露方面與IFRS S2(注: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在覈心理念和關注重點上高度接近。

劉軼芳認爲,這種與國際準則“趨同”但仍保持“以我爲主”的模式,有助於提升我國企業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力和透明度,促進國內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的第五章——“指標和目標”,規定了氣候相關行業通用指標、行業特定指標、氣候相關目標、溫室氣體排放覈算依據等內容。

劉軼芳認爲,“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在氣候相關信息的披露、溫室氣體排放覈算標準、碳配額交易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企業應對氣候變化創新舉措等方面,充分考慮了我國相關法規制度和企業實際操作能力,確保了準則的落地可行。

據財政部透露,目前其已着手開展電力、鋼鐵、煤炭、石油、化肥、鋁、氫、水泥、汽車等9個行業應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擬在氣候準則出臺後適時發佈,爲特定行業應用基本準則和氣候準則提供指引。

要求金融業披露融資排放的分解數據

我國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體系的構建,是一個逐步深化、不斷完善的過程。

2024年4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了《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這是A股首個統一、標準、實用的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披露標準,其中對上市公司氣候披露內容作了相關規定。

2025年1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三大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指南》。該指南包括“總體要求與披露框架”“應對氣候變化”兩個具體指南,爲上市公司提供細化工作指導。

如今,“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公佈,其與“指引”中針對上市公司氣候信披的相關要求有何異同?

劉軼芳分析說,在內容方面,兩者核心框架一致,均採用TCFD的四支柱。並且兩者基礎披露要求類似,均要求披露範圍一、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氣候風險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差異性主要表現在範圍三排放的要求與細化、情景分析與韌性評估、碳信用與轉型計劃等方面。

在範圍三排放披露方面,“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要求範圍三排放(如供應鏈、投資活動)進行披露,明確15類活動分類,並要求金融行業披露融資排放的分解數據。而“指引”僅鼓勵有條件的披露主體披露溫室氣體範圍三排放量,未細化分類或要求。

在情景分析與韌性評估上,“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要求企業基於《巴黎協定》目標開展氣候情景分析,評估戰略韌性,並披露輸入值、假設及動態適應性。而“指引”鼓勵有條件的上市公司採用情景分析,未明確科學方法或國際協議對標要求。

另外,記者注意到,在碳信用與轉型計劃方面,“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詳細規範了碳信用抵銷的透明度(如認證來源、項目背景),並要求披露氣候轉型計劃的假設與資金來源。“指引”則僅提及碳信用使用,未要求具體披露細節。

在劉軼芳看來,“氣候準則徵求意見稿”在實施方面,充分考慮我國企業當前的實際披露能力和發展階段,沿用“基本準則”的安排,暫不強制要求企業披露高難度信息,而是給予企業一定的自主空間和過渡期,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願實施。

“這種靈活的實施策略,有助於避免企業因準則實施而面臨過大的短期壓力,確保準則能夠平穩落地,同時也爲企業的長遠發展和能力提升預留了空間。”劉軼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