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市場涉及安全生產問題的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一季度)

【關鍵詞】

行政處罰 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 安全事故

【要旨】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案情簡介】

行政機關: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行政相對人:長春市某演出傳媒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8月18日,在吉林長春東北虎園,某雜技演員高空走鋼絲表演時,從空中墜落地面受傷。經查,長春市某演出傳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情況下,在吉林省東北虎園組織“馬戲巡遊表演”,表演中導致1名雜技演員受傷,構成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

【處置及結果】

長春某演出傳媒有限公司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的行爲,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之規定。

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對長春市某演出傳媒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892.75元、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未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過程中演員意外墜落,並引發大衆關注,造成不良影響。作爲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經營單位,應嚴格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前向文化和旅遊部門申請演出批准文件,並在演出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演出活動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