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市場涉及安全生產問題的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二季度)

【關鍵詞】

未經批准營業性演出安全生產隱患 行政處罰

【要旨】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案情簡介】

行政機關:天津市和平區文化和旅遊局

行政相對人: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事由:根據羣衆舉報,2025年1月2日,天津市和平區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後,對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於2024年9月5日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演出經紀、演出場所經營、營業性演出,並同時取得了《演出場所備案證明》。現場負責人張某稱,2024年12月18日19時30分至21時,在該場所內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是由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舉辦的臨時拼場演出,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未取得《和平區營業性演出准予許可決定》。執法人員在現場工作人員配合下調取了該場所內的視頻監控錄像,針對2024年12月18日晚的演出視頻錄像文件進行音視頻取證。該演出活動通過大麥、貓眼、美團和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售票,演出收入爲2682元。

【處置及結果】

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爲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之規定。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天津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權裁量基準表》序號14,行政相對人系初次違反,且違法所得額較小,綜合考慮認定當事人違法程度的裁量等級屬一般。天津市和平區文化和旅遊局決定對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82元、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本案中,該演出場所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活動的安全設施、疏散通道、消防設備等未經相關部門檢查和驗收,可能存在舞臺搭建不規範、電氣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等問題,一旦發生意外,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案的成功辦理,有效警醒相關行業市場主體務必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樹立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意識,提升站位,從維護市場秩序、守護意識形態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認識到依法審批的重要性,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經營活動,自覺維護營業性演出市場秩序,積極營造風清氣正、安全健康的文化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