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吸毒持槍得減刑? 二審打臉
蔡姓男子持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被一審減刑輕判後,臺南高分院撤銷加重改判徒刑5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積電外包商蔡姓男子因持有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被起訴,一審以「情輕法重」爲由,引用《刑法》59條輕判2年8月;但檢方卻認爲,蔡男系因吸毒後感覺不安全才持有槍彈,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沒有減刑的餘地;經上訴後也獲臺南高分院認同,撤銷加重改判5年2月。可上訴。
蔡男2024年5月在臺南市某處,從陳姓男子手中取得非制式但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1把及制式子彈15顆;因另涉竊盜案,22天后被臺南市警方在某汽車旅館搜索他的自小客車時,當場查扣槍彈,經移送臺南地檢署,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罪起訴。
沒想到,蔡男所犯的槍砲罪原本是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卻念及他持有槍彈的時間尚短,也未曾持槍彈實施其他犯罪,加上犯後坦承犯行、目前有正當工作等狀況,與一般擁槍自重、逞兇犯事者不同,惡性程度相對輕微,如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5年,有「情輕法重」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的同情,引用《刑法》59條減刑輕判2年8月,併科罰金6萬元。
不過,檢方認爲,蔡男在警詢中,自稱因吸毒後感覺不安全,覺得敵人很多,加上這陣子生意也出問題,心裡有不安全感,才向陳男提出持有槍彈的要求,目的並非無可非議,且警方搜索除查扣槍彈,還同時查獲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及現金14萬100元等物,他持有槍彈的緣由及經過,明顯沒有任何特殊原因、背景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並沒有依《刑法》第59條減刑的餘地。
案經檢方上訴後,臺南高分院撤銷一審判決,加重改判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