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持槍彈值得同情?臺積電外包商吸毒擁槍彈一審竟減刑 二審急打臉
蔡姓男子持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一審減刑輕判後,臺南高分院撤銷加重改判徒刑5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積電外包公司負責人蔡姓男子持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被警方查獲,臺南地方法院竟以「情輕法重」爲由,引用刑法第59條減刑輕判2年8月。臺南地檢署不服強調,蔡男系因吸毒後感覺不安全才持有槍彈,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獲減刑;案經上訴後,獲臺南高分院認同撤銷加重改判徒刑5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於2024年5月7日凌晨,在臺南市某處從陳姓男子手中取得非制式但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1把及制式子彈15顆,後因另涉竊盜案件,經臺南市警方2024年5月29日持搜索票,在一家汽車賓館搜索他所使用的自小客車時,當場起獲槍彈,經臺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槍砲罪提起公訴。
不料,原本蔡男所犯的槍砲罪爲有期徒刑5年以上,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雖認定,蔡男無視法律禁令持有槍彈,增加槍彈可能在外流通的風險,顯見欠缺守法意識,也漠視槍彈具有高度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的可能性,應予嚴正非難。
不過,念及他持有槍彈的時間尚短,也未曾持槍彈實施其他犯罪,加上犯後坦承犯行、目前有正當工作等狀況,與一般擁槍自重、逞兇犯事者不同,惡性程度相對輕微,情節並不重,如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5年,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的同情,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判處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6萬元。
不過,檢方認爲,槍枝、子彈都是具有強力殺傷性的武器,一向爲我國法律所嚴禁,並課以重刑;況且近來持有槍枝案件氾濫,擁槍自重甚至持槍犯案者時有所聞,破壞法律秩序及社會治安的情形日益嚴重。蔡男明知槍、彈均爲法律嚴禁不得持有,竟任意接受陳男轉交的槍彈且持有之,並非臨時起意的行爲。
另外,蔡男在警詢中自稱,因吸食毒品後感覺不安全,覺得敵人很多,加上這陣子生意出問題,心裡有不安全感,才向陳男提出持有槍彈的要求,其目的並非無可非議,且警方搜索時,除查扣槍彈外,還同時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磅秤、吸食器、記帳本及現金14萬100元等物,其持有槍彈的緣由及經過,顯無任何特殊原因、背景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自然沒有依刑法第59條減刑的餘地。
檢方上訴後,臺南高分院也認同此說,撤銷一審判決,加重改判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