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置行車引導線害車禍 機車騎士討國賠106萬「這原因」敗訴
臺北市一名吳姓女子前年底騎機車行經信義區路口時,與租賃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受傷。她指控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未設置行車引導線,導致事故發生,求償106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吳姓女子前年底騎機車行經信義區路口時,與租賃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受傷。她指控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未設置行車引導線,導致事故發生,求償106萬餘元。但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吳女未在法定時效內提起訴訟,請求權已消滅,判決駁回其訴。可上訴。
這起事故發生在111年12月7日晚間,吳女騎機車行經忠孝東路五段743巷與大道路口時,與林姓男子駕駛的租賃小客車發生碰撞。吳女事後主張,交工處在事故路口未設置行車引導線,管理維護不當,導致她與對向車輛發生碰撞。
吳女提出包括醫療器材、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薪資損失、看護費用及車輛維修等共161萬餘元求償,扣除林男已賠償的55萬元後,向交工處求償106萬5,525元。
交工處抗辯指出,事故路口的標誌標線均依法設置,包括指向線、路名指示、慢字標線、速限標誌等,已儘管理責任。更關鍵的是,事故發生在111年12月7日,吳女雖在113年2月7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直到114年2月16日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
法官認定,吳女在事故發生時就知道損害事實及賠償原因,請求權時效應自111年12月7日起算。雖然她在113年2月7日提出請求導致時效中斷,但未在6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爲不中斷,到114年2月起訴時已超過2年時效,請求權當然消滅。
法院指出,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爲2年,吳女遲至114年2月才提告,已逾時效期限,因此判決駁回其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