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坑洞害摔車!女騎士求國賠10萬 「這原因」敗訴

新竹一名董姓女子,111年12月晚間騎機車行經新埔鎮鳳山溪一處路段時,因路面出現大型坑洞且缺乏路燈照明,導致她閃避不及當場摔車,四肢多處掛彩,機車和隨身物品也毀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名董姓女子,111年12月晚間騎機車行經新埔鎮鳳山溪一處路段時,因路面出現大型坑洞且缺乏路燈照明,導致她閃避不及當場摔車,四肢多處掛彩,機車和隨身物品也毀損。事後她怒告管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求償醫療費、修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10萬2959元。然而,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路段屬「水防道路」,並非一般公用道路,判董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這起「路不平」國賠官司發生在111年12月18日傍晚近6時。董女主張,當時她騎車行經事故地點,因光線昏暗、路面有坑洞,導致她反應不及重摔在地,不僅身體多處擦挫傷、中度扭傷,財物也受損。她認爲,負責養護的第二河川分署有管理上的疏失,因此提起國家賠償。

對此,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委任律師抗辯指出,事故地點是爲防汛、搶險專用的「水防道路」,已在112年移交給新埔鎮公所管理,且水防道路依規定本就不需比照一般道路設置路燈或維持路面完美平整。單位在事故前同年6月、12月都曾進行坑洞修補,已盡維護責任。律師更強調,現場設有5面告示牌明確警示用路人「自行注意安全」,董女仍選擇通行,應屬「自甘冒險」。

新竹地院合議庭勘驗相關事證後認同被告說法。法官指出,水防道路性質特殊,主要供防汛運輸使用,雖未禁止一般車輛通行,但用路人本應自負風險,管理單位無需提供與一般道路相同的安全標準。既然該路段未設路燈或路面不平整屬正常情況,就難以認定管理有「欠缺」。

此外,法官認爲,董女自承是當地常客,理應熟悉路況,卻無法舉證當晚確實是因該坑洞導致摔車,也未能證明管理機關有具體疏失。據瞭解,機車倒地刮痕距離所謂坑洞長達9公尺,兩者關聯性薄弱。最終法院駁回董女全部請求,判她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