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工夜騎機車撞坑洞摔車受傷 訴請國賠勝訴

郭姓工人去年8月晚上騎機車行經臺南永康區高速二街撞上未標示坑洞摔車受傷,訴請國賠,永康區公所敗訴,須賠51675元。(翻攝永康區公所臉書/郭良傑臺南傳真)

郭姓裝潢工人2024年8月20日晚上8時50分,騎機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高速二街,因路面上有兩個大坑,沒有任何警示,導致他摔車,造成腳踝、手肘、手臂、膝蓋擦挫傷,養傷1個月無法工作,怒對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永康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永康區公所坦承管理疏失,臺南地院判永康區公所應賠償郭男醫療費、機車修理費及工作損失共51675元,可上訴。

郭姓工人提告指出,案發時他騎機車行經永康區高速二街,因當時燈光昏暗,未能辨識出路面有兩個大坑,加上沒有警示標誌,機車行至該處撞到坑洞造成他摔車受傷,他也報警保留出事影像、受傷醫療損失、機車修理費等單據,對該段管理單位永康區公所訴請國家賠償。

永康區公所對郭男提出的損失單據及被控的道路管理疏失均不爭執,法官認定郭男的指控爲真,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永康區公所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國賠金額認定上,郭男提出他修車費用爲5700元,法官認爲郭男的機車車齡已超過3年,耐用年數已滿,不再予以折舊,僅按平均法計算其殘值,應獲賠1425元。郭男擔任裝潢木工,因撞上坑洞摔車受傷,其傷勢醫囑建議休養1個月,法官認爲郭男任臨時工,有派工始領有薪資,工作日數並非固定,以一個月工作20天,每日工資2000元,認定工資賠償爲4萬元爲宜。

法官裁定,永康區公所應賠償郭男共51675元,包括醫療費10250元、機車修理費1425元、薪資損失40000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