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創建文明城市,江蘇淮安一綜合執法局強拆樓頂廣告牌,法院判定違法並責令賠償損失
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企行政強制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包括一起某傳媒有限公司訴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拆除已獲許可樓頂廣告牌及行政賠償案。
案情顯示,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清江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綜合執法局)向某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傳媒公司)頒發許可證,同意其設置樓頂廣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此後,某傳媒公司與多家公司簽訂戶外廣告製作發佈合同,約定由該公司製作併發布廣告。
2020年5月,當地爲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發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區樓頂商業廣告牌。2020年5月15日,區綜合執法局對某傳媒公司作出公告,決定撤回前述廣告許可證。某傳媒公司以其針對上述公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爲由,向區綜合執法局申請暫緩拆除廣告牌。2020年6月10日,區綜合執法局將某傳媒公司設置的樓頂廣告牌強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另案生效判決撤銷了區綜合執法局作出的前述公告中關於撤回行政許可的內容。某傳媒公司對前述強拆行爲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區綜合執法局強拆行爲違法、對廣告牌恢復原狀,並賠償其因此產生的違約責任以及廣告牌被拆除期間的經營利潤等損失。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根據行政強制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應當履行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區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某傳媒公司樓頂廣告牌,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其強拆行爲違法。爲營造清朗城市公共空間、消除安全隱患,當地對轄區內廣告設置佈局進行調整,不再保留樓頂商業廣告,故某傳媒公司要求對廣告牌恢復原狀的訴請,客觀上不具有可能性。但強拆行爲導致某傳媒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損,區綜合執法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確認區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廣告牌行爲違法,並賠償某傳媒公司因強拆導致的廣告經營收入、廣告牌拆除後的殘餘價值損失,以及合法許可被撤回後應當給予的合理補償。該公司上訴後,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闡明本案的典型意義,行政許可作爲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爲,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更不應在未依法履行補償職責的情況下即逕行實施強制拆除。本案中,區綜合執法局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撤回許可,但未依法給予企業補償,且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拆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該強制拆除廣告牌行爲違法並責令賠償損失,切實保護了某傳媒公司的合法權益。爲實現案件爭議一次性、實質性解決,人民法院作出賠償判決的同時,一併考慮並處理了涉案補償問題,有效避免了“一事多案”等問題。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