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影射羅廷瑋「身體不當接觸他人」翻車 法院判貶損名譽應賠5萬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蘇靖宸/臺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去年遭網友影射在臺中市議會時以身體不當接觸其他議員,向臺中地檢署提告。今(13日)判決書出爐,裁定該網友賠償5萬元,可上訴。對此,羅廷瑋表示,他從未性騷擾任何人,更未曾有「用下體摩擦其他議員」的行爲,相關言論已對其名譽造成傷害;他也說,言論自由不該被無限上綱,期待臺灣的公共討論環境能更加理性與健康。羅廷瑋辦公室13日發新聞稿指出,去年在社羣平臺Threads發佈影片後,李姓網友在留言區稱「你喔,可以舉牌拿下體去摩擦小朋友,這不是你在議會裡最擅長對其他議員做的事情嗎?」影射羅廷瑋在議會中以身體不當接觸其他議員。羅廷瑋提告求償新臺幣10萬元,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該留言已貶損羅廷瑋名譽,判決李姓網友應賠償羅廷瑋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羅廷瑋說明,尊重法院依據個案事實與證據所作出的判決。他指出,相關留言直接影射其在議會中有不當肢體行爲,但事實上他從未性騷擾任何人,更未曾有「用下體摩擦其他議員」的行爲,相關言論已對其名譽造成傷害,因此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羅廷瑋另提到,另外一起案件亦與去年罷免連署期間的政治言論有關,當時一名在社羣平臺擁有一定追蹤數的咖啡店業者在臉書發文,呼籲民衆投下同意罷免票,並同樣提及相關事件,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爲,該貼文屬於選舉與公共議題討論脈絡下的政治性言論,應受較高度的言論自由保障,因此一審未支持其請求,目前案件仍可依法上訴。
羅廷瑋表示,兩起案件在言論內容、發表情境以及社會脈絡上皆有所不同,因此法院作出不同的法律判斷。然而,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可以任意散佈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若將特定不當行爲直接加諸於他人身上,甚至造成社會大衆誤解,不僅可能傷害個人名譽,也會讓公共討論偏離事實基礎。
羅廷瑋說,近年社羣媒體已成爲公共討論的重要平臺,資訊傳播速度極快,許多言論也容易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傳與擴散。身爲民意代表,他理解公衆人物需要承受更高程度的社會監督與評論,也願意以開放態度面對社會各界的批評與檢視。
然而,針對部分網友將相關案件形容爲「法院認證的下體罪犯」,羅廷瑋認爲,民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讓不同意見能夠被充分討論,但公共討論仍應建立在事實與責任之上。言論自由不應被無限上綱,更不應建立在未經查證的指控或影射之上,也呼籲外界在討論相關事件時回到事實本身,避免錯誤解讀。
最後羅廷瑋強調,未來仍會持續接受社會監督,期待臺灣的公共討論環境能更加理性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