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平臺“真名”叫什麼?消費者打官司維權“告錯了人”
來源: 信網 責編:戴慧慧 2025-05-30 23:53:06
信網5月30日訊 解決消費糾紛,最快捷的辦法是雙方協商,可一旦協商不成,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解也沒達成一致,就只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過,一旦決定要打官司,誰當被告就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信網(熱線0532-80889431)發現,常用的購物平臺雖然名字耳熟能詳,但其真正運營主體的名字卻鮮爲人知,有的消費者甚至不知道具體的公司名稱,導致在與商家和平臺對簿公堂時,因爲“告錯了人”,導致自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信網注意到,雖然購物平臺在App和網頁上都有提供經營信息,但想查看要點擊好幾個不同的欄目和頁面才能看到。
網購商品出問題 消費者起訴平臺卻“主體不適格”
2024年4月,李先生在京東商城的“家萊寶官方旗艦店”買了4套鋁合金室內門。根據商品詳情頁面以及與商家的溝通,這種鋁合金室內門每套大約重25千克,李先生爲此一共支付了3600元貨款以及50元運費。可收到商品後,李先生髮現這些室內門的重量遠低於商家的介紹。
面對重量縮水的鋁合金門,李先生多次與商家協商退貨退款,但商家以“定製商品不退不換 ”爲由拒絕。無奈之下,李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訴,將“家萊寶官方旗艦店”的經營公司佛山市起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與京東商城所屬集團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列爲了被告。
在庭審中,法院對鋁合金門進行了稱重,顯示單套門的重量約爲20.2千克,與商家承諾的相差4.8千克,已經超過了一般人對於重量誤差的認識範圍。因此法院認爲,商家交付的鋁合金門重量不符合約定,即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即便是定製產品,也應該按照約定的質量交付,所以商家的抗辯主張並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了李先生與商家的買賣合同,由商家退還貨款和運費。但對於李先生對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支持,原因之一就是“主體不適格”。
想跟平臺打官司得先找對運營主體 起訴集團主公司無法得到支持
消費者選擇如京東這般的知名網絡交易平臺購物,一定程度上也是出於對大平臺、大企業的信任。信網梳理法院判決信息時發現,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多次被消費者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列爲被告——張女士在京東商城的一家買手店買到了假冒的戴森吹風機,起訴時要求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曹先生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一款75英寸的電視機,收到貨後發現尺寸不對,認爲商家虛假宣傳,起訴時也將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列爲共同被告。
但以上幾起案件,法院在判決時都駁回了消費者對於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因都與“主體不適格”有關。根據企查查顯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確實是京東集團的主公司,這也是消費者會將其列爲被告的原因;但從京東App的《京東用戶服務協議》看,京東商城平臺的運營主體是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平臺資質中展示的營業執照信息也是這家公司。
從法院的判決結果看,雖然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是京東集團的主公司,而京東商城平臺也屬於京東集團旗下,但由於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纔是運營主體,所以將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列爲被告相當於是“告錯了人”,消費者的訴訟請求就會被駁回。
信網在採訪中發現,雖然消費者都能列舉出不少知名的電商網購平臺,但平臺背後的“主人”究竟是誰,卻很少有人能說清楚。比如,淘寶、天貓、飛豬、閒魚等在消費者的印象裡都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平臺,但實際上它們每一個的經營者都不同——淘寶平臺的運營方爲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天貓則爲浙江天貓網絡公司,閒魚爲浙江阿里巴巴閒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在各個平臺的手機端App上,這些資質證明一般都需要先點擊“設置”一欄,然後在“關於”等相關項目中,再點擊服務協議或者平臺介紹才能查看。在電腦端,一般都要下拉到頁面最下方,才能看到經營資質等信息。
平臺應爲網購消費“兜底” 未採用必要措施得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從法律規定看,選擇靠譜的大平臺交易能爲“買買買”兜底,一旦遇到糾紛,還能申請平臺介入,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多一重保障。但從實際上看,平臺承擔的責任也並非無限的。北京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的車秋峰律師認爲,網購平臺提供的是交易場所,不參與交易本身,與消費者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的對方是商家。“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核心在於是否存在違反法定審覈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或存在過錯等行爲,常見的情形有商家跑路、平臺審覈不嚴、平臺知侵權未處理、未履行資質審覈義務或信息公示義務。”(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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