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品牌相機“貨不對板”,能否要求退一賠三?
現代快報訊(記者 朱鯨潤 通訊員張珊)原以爲是花大價錢網購的品牌相機,結果卻發現相機“貨不對板”,消費者一怒之下起訴至法院。
小孫花費16000餘元在周某開設的網店購買了一臺型號爲“ILCE-7M3”的索尼相機,商品展示頁顯示該相機系原裝正品,全國聯保。收到貨後,小孫發現相機包裝盒顯示“ILCE-7M4/BC”,隨附保修卡顯示“型號:ILCE-7M4”。仔細觀察保修卡後,小孫覺得自己的保修卡與索尼官方網站所示的保修卡樣式不符,於是聯繫店鋪客服諮詢保修卡存在差別的原因,客服回覆“型號不一樣”。
隨後,小孫將案涉相機送去索尼特約維修站檢修問題。檢查認定案涉相機型號爲ILCE-7M1,而且產品保修卡和外包裝並非索尼生產,無法參加全國聯保。小孫起訴至無錫惠山法院,要求周某退還購物款並進行三倍賠償。
法官表示,小孫向周某購買案涉相機,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該案爭議焦點爲周某在其網店頁面上宣傳的案涉相機與銷售給小孫的相機不符是否構成欺詐。
該案中,現有證據顯示,案涉相機從產品型號上看,商品展示網頁顯示“ILCE-7M3”,收貨包裝盒顯示“ILCE-7M4/BC”,而小孫收貨後經索尼特約維修站認定的實機型號爲“ILCE-7M1”,明顯存在不同;從保修卡上看,消費者購買相機產品,根據賣方提供的有效保修憑證,纔可以享受售後質保服務,這既是對產品質量的保證,也是一項賣方應盡的合同附隨義務。但周某銷售的案涉相機所附產品保修卡、外包裝,經索尼特約維修站認定均非索尼生產。上述產品型號、保修信息均屬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周某作爲專業賣家應當對其所售商品的信息負有更高的審慎義務,故周某的行爲特徵符合銷售欺詐的構成要件。法院經審理判決,周某退還小孫購機款並賠償購機款三倍價款,小孫將案涉相機(含包裝及附品)退還給周某。
當下,網絡購物已經成爲消費者選購商品和服務的重要方式,但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對商品的瞭解大多來自店鋪的產品介紹,無法在交易前直觀見到實物,因此近年來網絡購物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法官提醒,消費者網購時,一方面應儘量選擇官方旗艦店或者信譽較高的店鋪,另一方面收貨後要仔細查驗商品,覈對商品信息,同時認真留存交易記錄及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發生糾紛後依法進行維權,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