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產品“缺斤少兩” 福建省消委會:涉嫌欺詐
東南網5月13日訊(本網記者 盧金福)日前,消費者王某向福建省消委會反應,其在某電子商務平臺直播間購買了兩罐宣傳聲稱“每罐500克”的烏梅,收貨後稱重發現,一罐355.3克、一罐362.1克,缺斤少兩近三成。同時消費者還發現,商品外標籤上的散裝稱重只顯示500,少了重量單位。消費者認爲商家虛假宣傳,遂要求商家退還貨款,但商家不予理睬,於是向平臺發送相關稱重視頻及照片,申請退還貨款。
據省消委會介紹,該案中,商家以“500”虛假標註誘導消費,實際重量遠低於宣傳的重量,已經涉嫌構成欺詐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爲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該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商品的;(三)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四)銷售僞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和地址商品的;(五)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商品的;(六)銷售“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作說明或者謊稱是正品的;(七)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文書的;(八)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數量短缺的;(九)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提供的服務計量不實的;(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價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或者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或者有其他價格欺詐行爲的;(十一)以虛假的廣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十二)提供服務時使用假冒僞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十三)對修理、加工的商品偷工減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謊報用工用料的;(十四)其他欺詐行爲。但對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的行爲,經營者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經營者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賠償消費者後,不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省消委會表示,消費者應秉持誠信消費觀念,對侵權行爲用好法律武器,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固定證據,拍攝稱重視頻或照片(需顯示商品外觀、重量數值、時間戳)。保存商品頁面截圖或直播回放片段、訂單、聊天記錄及物流記錄等。
省消委會建議平臺設置關鍵字投訴,對“缺斤少兩”投訴施行快速響應,對證據確鑿的商品進行下架處理,對違規商家實施"黑名單"公示、流量降權等階梯式懲戒,做到零容忍的追責與懲處!讓消費者維權更省心更簡單。建議對“水果、乾貨、散裝食品”等缺斤少兩高發品類,實施“神秘買家抽檢+直播間實時巡查”等方式開展專項整治。情節嚴重者移交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此外,經營者應嚴守商業道德底線,誠信經營,爲消費者提供貨真價實、足斤足兩的商品與服務。只有誠信經營,才能鑄就口碑相傳,沉澱品牌無形資產,讓每一次交易都成爲撬動財富增長的支點。
日前,消費者反饋稱平臺已把購物款退回其賬戶。福建省消委會指出,缺斤少兩絕非小事一樁。當前,線下市場"鬼秤"治理已形成常態化監管機制,但線上交易場景的隱蔽性、跨地域性特徵,導致計量作弊行爲呈現技術化、鏈條化。此類行爲不僅直接侵害消費者財產權益,更破壞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危及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唯有商家與消費者共同堅守誠信原則、平臺與相關監管部門共同持續發力,才能提升網絡消費環境質量,共築健康和諧的網絡消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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