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利益糾紛嘉義縣退休刑警涉殺人 高分院改判七大理由出爐

嘉義縣朴子警分局退休刑警侯宏典被控因土方利益糾紛,3年前涉槍殺張姓男子,一審依犯殺人罪等判無期徒刑,上訴二審今宣判,臺南高分院以侯終能自白認罪,並以8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等七大理由,認他犯殺人罪改判12年半,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5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

侯上訴稱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且履行完畢,僅對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侯上訴後,已坦認其所犯2罪,且以800萬元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此部分攸關侯犯罪後態度,原審未及審酌,因而撤銷改判,同時,原判決諭知褫奪公權終身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也一併撤銷。

合議庭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標準,指1.侯宏典與張嘉恩間素有嫌隙,於案發當日,張嘉恩先至侯宏典住處尋釁,且至土地公廟時,張嘉恩也先對空鳴槍,侯宏典與張壬榤因而各持所攜帶槍、彈射擊,進而發生本案;2.侯宏典使用殺傷力強大非制式手槍作爲武器,造成張嘉恩遭擊中而死亡,犯罪手段實屬惡劣。

3.侯宏典於案發前,未曾有犯罪紀錄素行;4.侯宏典與張嘉恩前因土方事業而生有爭執,素有嫌隙;5.侯宏典在本案中全程參與且居於主導者地位;6.侯宏典犯行造成張嘉恩生命消逝不可挽回結果,張嘉恩家屬更承受天人永隔的喪親之痛;7.侯宏典前未能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自白認罪,且以800萬元與張嘉恩家屬達成調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等一切情狀。

合議庭認爲,侯宏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刑5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另犯共同殺人罪判刑12年6月。此外,侯宏典尚有另案經判刑確定,考量其利益,本件先不予定應執行刑,可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侯宏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刑5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另犯共同殺人罪判刑12年6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