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班課勞工若有必要搭計程車出勤 僱主應付車資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縣市首長宣佈停班停課後,依規定可不出勤,若經勞工同意上班,而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僱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強臺樺加沙來勢洶洶,目前暫居今年最強颱風,中央氣象署已發佈海上陸上臺風警報,陸上警戒區爲恆春半島;海上警戒區爲臺灣東南部海面(含蘭嶼、綠島)、巴士海峽、臺灣海峽南部及東沙島海面。

勞動部今天發佈新聞稿表示,勞工在縣市首長宣佈停班停課後,爲保障生命安全,依規定可不出勤,且僱主不得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勞動部指出,如確有需要勞工出勤,僱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若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僱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勞動部解釋,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僱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過去曾發生勞工朋友于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僱雙方爲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

勞動部提醒僱主,務必儘速落實防颱應變,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尤其南部地區先前受颱風及豪雨影響,仍在重建的房舍,更需強化安全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