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加沙」來了!勞工出勤 僱主「應」支付計程車

中央氣象署已發佈中度颱風「樺加沙」海上颱風警報。勞動部21日表示,勞工在縣市首長宣佈停班停課後,爲保障生命安全,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僱主不得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如確需要勞工出勤,僱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說明,天災發生時,僱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僱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僱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過去曾有發生勞工朋友于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僱雙方爲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僱主爲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爲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僱主協助,不該勞工自己負擔,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爲。

勞工在縣市首長宣佈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僱主不得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之處分。但僱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僱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僱主所提供通勤協助之內容。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