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流量“抹黑”企業需擔責,最高法發佈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案例
依法保護企業名譽權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聚焦網絡侵權不同形態,制裁貪圖流量“抹黑”企業行爲。
自媒體運營者發佈“黑稿”損害企業名譽
最高法表示,企業名譽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長期努力而沉澱形成的企業形象和市場評價,是企業生存和壯大的重要基礎,應堅決否定和及時制止損害企業名譽的違法行爲。
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楊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楊某某系房地產領域自媒體賬號運營者。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楊某某在其運營的自媒體賬號發佈評論文章,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將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分銷代理行爲評價爲“攪亂市場”“打劫同行”,同時使用“詐騙”“搗亂”“強盜”“搶劫”“無賴”等侮辱性詞彙,引發較多社會關注和傳播。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認爲,楊某某在其關鍵經營節點發布文章惡意詆譭,相關內容給自己品牌信譽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遂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認爲,楊某某發佈的評論文章內容嚴重失實,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語,已超出合理評論的範圍。該評論文章經廣泛傳播,足以使公衆對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行爲形成負面評價,影響企業品牌信譽。楊某某未對其發表文章的真實性負責,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楊某某發佈案涉文章的時間恰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內容直指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行爲,影響合同簽訂及履行的目的明顯。楊某某的行爲不僅侵害企業名譽權,也對正常的市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最終判決楊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測評人未經實際測評發佈不實測評文章
最高法指出,實踐中很多侵害名譽權行爲通過網絡實施,這種侵權方式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的特點,往往會給企業經營發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對此應予充分關注和重視。
在某汽車製造公司與馬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某汽車製造公司爲新能源汽車領域知名企業。馬某爲汽車行業職業測評人,就職於汽車測評機構。馬某在其社交平臺公衆號就某汽車製造公司內部管理、經營行爲、產品設計、質量等發佈不實信息,而且在未經實際測評也無其他依據的情況下,對該公司製造的汽車作出“跑偏”“制動失效”“質量堪憂”等描述。某汽車製造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認爲,馬某作爲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汽車測評從業人員,負有較普通消費者更高的審慎義務,在發佈關於汽車測評的言論時,應客觀公正。在未實際測評且無其他依據的情況下,馬某作出的評論內容缺乏事實依據,降低公衆對該產品的社會評價,侵害該公司名譽權。最終判決馬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爲博取流量散佈不實消息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最高法指出,部分媒體出於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動機,發佈關於企業的不實信息,客觀上造成“抹黑”企業名譽的後果,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人民法院對此予以鮮明否定和嚴厲制裁。
在某飲品公司與某傳媒公司名譽權糾紛案中,某傳媒公司是行業領先的深度信息資訊平臺,在向某飲品公司人員詢問該公司是否裁員時,得到“暫時沒有”的反饋。但該傳媒公司隨即在數個社交平臺公衆號發佈文章,標題含有“獨家”“傳某飲品公司裁員20%”等表述,文章近半內容描述該飲品公司裁員及經營困境。該文章被多家媒體轉發,導致上述不實信息廣泛傳播。某飲品公司認爲該傳媒公司侵害其名譽權,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認爲,某飲品公司作爲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對該公司人員狀況、經營狀況的報道和評價,往往會造成公衆對公司、品牌的社會評價變化。本案中,某傳媒公司未經認真調查覈實即發佈文章傳播某飲品公司裁員的不實信息,客觀上對該公司的名譽造成了負面評價,侵害了某飲品公司的名譽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傳媒公司向某飲品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