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探」拐幼童性侵!21歲男緩刑期間再犯 判4年2月
北市一名21歲王姓男子,去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就讀國小的女童,他明知對方是未滿14歲的稚嫩花朵,竟罔顧法律,將女童帶回住處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北市一名21歲王姓男子,去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就讀國小的女童,他明知對方是未滿14歲的稚嫩花朵,竟罔顧法律,將女童帶回住處性侵得逞。事件因女童事後身體不適就醫,向父親哭訴全案才曝光。士林地院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於113年3月5日下午5時許,將透過網路結識的女童,帶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的住處房間內,以手指及性器官對女童性侵得逞。可惡的是,王男在警詢時一度矢口否認犯行,直到偵訊及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案。
法院調查發現,王男劣跡斑斑,早在112年11月15日就因觸犯同條罪名被起訴,並獲另案判刑1年8月、緩刑5年,但他卻不知悔改,在緩刑期間再度對未成年少女下手,惡性重大。
審理期間,王男的辯護人雖聲稱兩人爲情侶關係,是一時情不自禁,且王男積極尋求和解,僅因女童與家屬拒絕而未能如願,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但法官認爲,王男明知女童年幼,思慮未周,竟爲滿足一己私慾,嚴重戕害女童身心發展,犯罪動機可議,且客觀上並無值得同情之處,予以駁回。
士林地院考量王男犯罪情節、手段,以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爲中低收入戶等狀況,兼衡其最終坦承犯行的態度,但因未能獲得被害人與家屬原諒,最終判處4年2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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