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輸贏爲之過早?娃哈哈離岸家族信託尚未設立,宗慶後這一安排緣何擱淺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在官網披露了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家族信託案的判決決定:先凍結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下稱“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資產,並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賬戶信息,直至杭州訴訟結束或法院發出進一步命令。
但這只是香港高等法院爲了協助杭州方面訴訟程序作出的財產保全令,關鍵的實體問題還沒有任何結論。多位法律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以此談“宗馥莉輸了”還爲時過早,一切都要等待杭州法院的判決。
不過,判案書中相關證據資料的公開,讓宗慶後爲另外三子女設立離岸家族信託的安排首次浮出水面。第一財經整理髮現,其中有三個信息最爲關鍵:第一,宗慶後確有設立信託的計劃,而且數量不是1個而是3個;第二,信託由宗慶後以協議委託方式委託宗馥莉設立,但沒有明確具體的設立時間;第三,信託尚未設立。
有法律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信託尚未實質性設立,讓這場家族糾紛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信託財產認定將依據中國香港還是內地法律?委託書是否有效、與遺囑是否衝突?這些問題,都將影響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資產的最終歸屬。此前,可參考的類似跨境判例不多。
關鍵信息:信託設立有安排,但尚未完成
在這場備受關注的家族糾紛中,離岸家族信託是否成立、是何架構、是否被“擊穿”等問題一直是焦點。
先說結論:宗慶後有意爲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以下統稱“三子女”)分別設立一個離岸家族信託,且是委託宗馥莉設立,但至今還沒有正式設立。
這一結論來自三子女提交的3份證據文件,其中有關於信託設立安排的詳細時間線。包括宗慶後的2份遺囑在內,這些文件的簽署基本都發生在宗慶後去世前的一個月之內。
首先是一份無日期標註的宗慶後的手寫指示,據原告方稱寫於2024年1月下旬,收件人爲郭虹。(注:天眼查資料顯示,郭虹在多家娃哈哈系企業擔任監事等職,與後文提到的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漢同爲宗慶後遺囑執行人。)
這份文件透露出宗慶後設立信託的意願和計劃:宗慶後授意郭虹去中國香港辦理三子女的信託,每人7億美元,並表示信託本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
其次是宗慶後就信託設立簽署的一份委託書,時間是2024年2月2日,委託人是宗慶後,受託人是宗馥莉;同日,宗馥莉簽署一份中文確認函,確認同意委託書。
這份文件明確了信託設立的方式和建浩公司的資產分配:一、宗慶後委託宗馥莉,以宗馥莉作爲設立人設立3個境外信託,分別以三子女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二、宗氏家族信託爲不動本信託,信託資產繼續在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能就利息收益向受益人分配;三、建浩公司持有資產分爲匯豐銀行賬戶和其他銀行賬戶兩部分,信託標的資產是匯豐銀行賬戶下資產,完成信託設立之後,建浩公司所有在其他銀行的資產利益歸屬於宗馥莉。
再次是宗馥莉與三子女簽署的一份協議,時間是2024年3月14日,即宗慶後去世(2024年2月25日)20天左右。
這份文件可以理解爲帶有互換條件的協議,明確了信託設立的前提和架構:一、宗馥莉承諾爲三子女設立3個信託,初始規模爲每個信託7億美元,爲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託,僅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二、信託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託公司)模式過渡到專業受託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宗馥莉擔任受託人的股東,信託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陳漢根據實際情況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後擔任,過渡期結束後由三子女指定人士擔任;三、三子女承認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並配合執行,宗馥莉爲三子女完成信託設立,不得互相妨礙。
在宗慶後去世後,雙方曾就信託設立進行了長達數月的溝通,但仍有多處細節未能達成一致,宗馥莉多次未能或拒絕在信託協議上簽字。
三子女的原告訴狀提出:宗馥莉仍未設立3個離岸信託或私人信託公司,並拒絕承認宗慶後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拒絕向三子女提供任何與匯豐賬戶相關的信息(僅收到2024年1月和5月對賬單),且已將至少108.512萬美元從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轉移至不明用途。
宗馥莉立場:不是拖延設立,要確認信託財產只有利息不含本金
從判決書披露的溝通細節來看,宗馥莉並不否認宗慶後關於設立信託的安排,且作爲受託人已在推進過程中。但雙方存在多個分歧,這也被宗馥莉稱爲自己遲遲沒有簽署信託文件的主要原因。
宗馥莉說,自己從未有違背委託書和協議條款的意圖,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或不作爲來阻礙離岸信託的成立,是原告方操之過急。她還強調,自己與三子女就信託契約草案條款進行的溝通與談判是真誠的。
那麼,是什麼原因讓雙方遲遲未能談攏?主要分歧又是什麼?
宗馥莉特別強調,根據委託書,信託財產範圍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而非固定資本本身,但對方似乎並不這麼認爲;同時,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資產從未達到21億美元(截至2024年5月31日,匯豐銀行賬戶資產價值爲18億美元),在雙方找到彌補差額的方法之前,對方無權主張各自享有7億美元的離岸信託;她並不承認宗慶後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每人7億美元的金額屬理想化設定。
對於從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轉走的108.512萬美元,宗馥莉解釋稱,這筆資金是用於向兩隻基金注資,後者曾發出資本催繳通知。她提到,在宗慶後作爲建浩公司唯一董事時,這種操作方式已是慣例。
資料顯示,建浩公司是一家根據英屬維爾京羣島(BVI)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自2024年2月2日起,宗馥莉爲公司唯一註冊股東;宗慶後生前是公司唯一董事,去世後由宗馥莉接替。據宗馥莉說法,在2017年8月和2022年初,建浩公司曾分別向上述兩隻基金注資。
宗馥莉還強調,三子女不應將她看作單純的受託人,她在設立離岸信託的文件條款中有發言權。根據協議,在信託過渡階段,宗馥莉將處於“受託人的股東”地位。
除此之外,雙方溝通過程中,還發生了多方面爭議和變化,涉及信託契約草案條款修訂、信託設立機構更換等。另外,在宗繼昌於今年6月16日提交的答辯狀中,首次提出宗馥莉對三子女存在“嚴重敵意”,並長期系統性地與原告方爭奪家族資產控制權,包括娃哈哈集團旗下的10家工廠公司,並將娃哈哈集團資產據爲己有。
多位法律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可以看出,宗慶後對遺產分配的意圖比較明確,但相關安排不夠嚴謹、所聘中介機構未能專業地推動,可能是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該案預計引發更多中國高淨值家族的思考。
對此,香港豐裕信託資深合夥人、香港中文大學家族企業研究中心理事餘亮恆特別提到了BVI私人信託公司治理真空的問題。他表示,建浩公司只有一名家族董事,且沒有設立目的信託,這種“單一董事+鉅額現金資產”的特點容易被看作“治理失衡”,這將爲“受託人失責”或“違反忠實義務”留下空間。
壓力給到杭州法院:兩份遺囑未提及信託
目前,香港高院的決定僅是爲了協助杭州法院的訴訟程序(確保資產可用),一切還要等待杭州方面的判決。有律師表示,由於案件複雜且缺乏類似的跨境判例,杭州法院的判決將受到高度關注。
事實上,三子女主張當時與宗馥莉簽署的協議適用中國香港法律,但協議中一項管轄權條款使得他們必須向杭州法院提起訴訟。協議第10條提出,當雙方因爲協議相關問題發生爭議且無法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子女在杭州法院尋求的救濟主要有5項,其一是判定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中資產是三子女享有受益權的信託財產,即訴訟標的資產不僅限於賬戶內資產的投資收益。
但眼下,在討論信託財產是本金還是利息之前,首先要確定的是離岸信託是否會被認定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上是否還有設立強制性。綜合受訪專業人士觀點,目前有兩大方向值得關注。
其一,杭州法院會否參考香港法律。如果參考,這個尚未書面設立的信託有一定概率被認定爲建設性信託/推定信託,這也是三子女在香港訴訟中的核心依據。
餘亮恆對第一財經表示,在中國香港這樣的普通法轄區,即使沒有書面信託契約,“意圖+資產路徑”仍可能被法院視爲信託關係,即承認所謂“事實信託”,後者包括建設性信託(Constructive Trust)或推定信託(Resulting Trust),這在過去已有判例。(詳見報道《娃哈哈離岸家族信託陷羅生門,信託是否存在及有效要看哪些因素?》)
餘亮恆結合香港高院引用的判詞進一步表示,如果在香港衡平法下被認定存在建設性信託,這也意味着,案件的核心將不再是受託人“有沒有簽署信託契約”,而是受託人“是否履行了信託義務”。如果法院確認“口頭/事實信託”已成立,三子女即可獲得受益人身份,香港法院的凍結令也會順勢延長並可能升級爲分配令或交付令。
海邦國際顧問集團高級副總裁、知名國際稅法專家王文星也表示,該案中推定信託的說法有可能成立。不過,宗馥莉(按照法庭描述)的“拖延”做法,使得香港高院並未就這部分資產是否構成信託作出決斷,這也讓案件走向依然充滿爭議。在他看來,這更像是一個遺囑信託。
那麼,杭州法院會否參考香港法律或已有判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凌雲對第一財經表示,國內在海外信託糾紛法律適用方面的法律規定還比較含糊。“一般而言,關於信託是否成立等效力問題,如信託文件無指定,應當適用與信託有密切聯繫地的法律,本案大概率應適用香港法律,如果適用香港法律,則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有可能被參考。但對於遺囑信託首先應判斷遺囑的效力,應適用大陸法。判斷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若涉及境內來源,也應根據大陸法來判定。”她說。
其二,如果完全按照中國內地法律,需要考慮宗慶後與宗馥莉之間的委託書、宗馥莉與三子女簽署的協議是否具備設立信託的法律效力。後者也是宗馥莉方在香港訴訟中的答辯論點。
在這一路徑下,又至少需要考慮兩個問題:首先,宗慶後的委託書是不是具有信託遺囑效力,以及與正式遺囑是否衝突;其次,委託是否有效,這可能還涉及標的資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中另一方是否知情並同意(若未離婚)等問題。
判決書提到,宗慶後曾在2024年2月2日設立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涉及特定境外資產,但未涵蓋建浩公司及其資產;另一份涉及其在中國大陸的境內資產。兩份遺囑均未提及三子女或杜建英(三子女母親),但指定宗馥莉、施幼珍(宗馥莉母親)及王樹珍(宗慶後母親)爲受益人。
“如果生前信託沒成立,那接下來還可能需要法院認定宗慶後的書面委託文件是不是遺囑。如果(被認定)是,則可能設立遺囑信託,但前提仍然是賬戶資產是其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高凌雲強調,委託本身不是遺囑,即使被承認爲遺囑,也要看與之後訂立的遺囑是否存在衝突、會不會被推翻。
餘亮恆則表示,如果杭州法院只認定委託書構成合同但信託尚未生效,則宗馥莉可能被判定違約並被要求高額賠償,或被強制補充設立正式信託。如果杭州法院同時否認委託書效力和信託有效性,案件將回到遺囑繼承和股權歸屬之爭,香港法院可能會因此被迫縮小資產凍結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杭州法院確認三子女享有對建浩公司匯豐銀行賬戶內資產的受益權,他們可依據最高法《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4年1月生效)申請在港直接執行,這將成爲跨法域信託執行的重要先例。”餘亮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