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警違法攔查...他拒配合被送妨害公務 法院判無罪
臺中第六分局張姓警員巡邏時,認爲魏姓男子騎機車有「搖晃、面色紅潤」就攔停要求盤查,魏不配合動手推人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起訴;法院發現,張員僅片面認定魏搖晃、面色紅潤,且魏酒測值根本是0,認定警員違法攔查,判魏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魏男2024年3月13日下午1點騎車經西屯臺灣大道、中工三路口,因行車搖晃易生危害,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張姓警員對他攔停、盤查,魏卻口出三字經,被制止又以右手推張左手,張認定魏是妨害公務現行犯。
張員強行將魏壓制在地時,魏也動手和張拉扯,釀張左手、左腳受傷,最後仍依妨害公務現行犯將其逮捕。
臺中地院查,張員在警詢筆錄、員警職務報告稱,因魏男「面色紅潤、行車搖晃」,他纔要求魏路邊停車盤查,但除了張自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魏有面色紅潤、行車搖晃行爲,甚至將構成危害等。
法院說,一般人騎車就算搖晃,其幅度、長短或車速如何,均不可一概而論,另所謂「面色紅潤」也可能是因個人體質、膚況導致,難單憑警員片面認定,就直接以有相當理由認定魏男即將發生危害。
法院也說,實際上魏男當天被逮後經呼氣酒測數值爲0,可見他根本沒有酒駕,足證警方稱他「面色紅潤」缺乏憑據,更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攔停程序,因此張員當下攔停盤查魏男,並非「合法執行勤務。」
法院認定,魏男不配合警員攔停、盤查,又與警方衝突,其行爲雖不可取,但因張員並非合法執行勤務,魏因此男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判魏無罪。
臺中第六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