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酒駕逃跑害警受傷 妨害公務無罪!院檢大斗法精采對話曝

臺南市陳姓男子酒後騎機車逃逸警方攔查導致吳姓警員受傷,事後被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一審僅對酒駕判刑3個月,妨害公務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被臺南高分院駁回,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陳姓男子酒後騎機車爲逃逸警方攔查,不僅在村裡道路狂奔,還強行通過前方員警,導致吳姓警員被拖行,手腳都有擦挫傷。事後,檢方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但一審僅對酒駕行爲判刑3個月;至於妨害公務部分則採信陳男說法,「只是要逃跑,並無衝撞妨害公務的犯意」,判處無罪。

不過,檢方不服,並認爲「如以此推斷並無強暴的間接故意,豈非鼓勵逃亡、縱容惡性」,提起上訴;但臺南高分院強調,「並非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須完全遵守、配合,一有反抗、掙扎、干擾即屬強暴行爲,否則不僅無法兼顧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需求,更無法完整保障全體國民的利益。」判決駁回,此案不得上訴。

去年7月7日晚間,陳男在臺南市將軍區友人處喝酒後騎機車離開。當他行經將軍區臺17線與康那香工廠交岔路口時,爲躲避警方攔檢轉入村裡道路,員警一路在後追捕,並以擴音器要求停車受檢,陳男都不理會,直到發現前方已無去路,警笛聲迅速逼近,突然調頭利用吳姓警員左側有空隙的情況下強行通過。吳員出手攔阻遭拖行,2人摔倒在地,致吳員手腳有擦、挫傷,但仍奮勇逮捕陳男,並實施酒測發現達0.75毫克。

案經臺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但臺南地方法院僅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至於妨害公務部分,一審採信陳男說法,「當時只是要騎車逃走,但因員警伸手拉他,2人才會一起摔倒,並無衝撞員警妨害公務的犯意」,判處無罪。

南檢認爲,陳男無視警員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違規行駛於道路上躲避盤查,雖未釀成重大傷亡,實乃僥倖所致,「如以陳男動機逆推他並無施強暴的間接故意,寧非鼓勵逃亡、縱容惡性?」一審誤解妨害公務的故意與動機區分,認事用法有違誤,提起上訴。

不過,臺南高分院指出,妨害公務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爲要件,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保護對象自應限於公務員的合法職務行爲,並須以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對於公務員施強暴或脅迫的故意,客觀上也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的行爲,導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造成阻礙,才能成立。

至於所謂「強暴脅迫」的定義及尺度,端視法律對於國家公務法益及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程度而定,「並非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須完全遵守、配合,一有反抗、掙扎、干擾即屬強暴行爲,否則不僅無法兼顧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需求,更無法完整保障全體國民的利益。」

高分院認爲,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只有輕微或消極反抗、掙扎或干擾公務員所爲行爲或處置的行爲,或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閃躲,並未有其他積極、直接針對公務員的攻擊行爲,導致妨害公務員職務的執行,或未直接對於公務員施加對抗、反制的積極作爲,均難以認定有強暴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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