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查違規遭罵神經病!警大外割害他多處骨折 二審逆轉判無罪

▲一名男子闖紅燈被警攔查時辱罵並拒檢,遭警壓制致多處骨折挫傷,一審認定男子與員警有罪,二審高院改判兩人無罪。(示意照/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潘鳳威/臺北報導

淡水一名高姓男子因闖紅燈遭巡邏的警員攔查,現場不僅辱罵警員,還因拒檢企圖離開被警員以「大外割」壓制在地,導致身體多處骨折及挫傷。士林地院一審認爲警員執法過當,判其傷害罪,緩刑2年,並需賠償高男3萬元。案件上訴至二審,高院認定高男未妨害公務,警員則屬正當執法,改判兩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吳姓警員於2023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淡水中山北路1段與大信街24巷口時,發現高男不顧行人號誌尚爲紅燈,逕自違規穿越斑馬線,遂立即上前告知並要求高男出示身分證件。但高男不理會並執意要離開,吳員隨即阻擋其離開並通報警力支援。

高男見狀後不爽,當場對吳員嗆聲:「不要玩這個啦、你神經病喔」。吳員隨即抓住高男手腕阻止他離去,但高男仍不斷移動身體並要求吳員放手,吳見此情況便以「大外割」將其壓制在地。此舉導致高男左側脛骨骨折、左側腓股骨骨折、左側第二三跖股骨折、與身體頭部多處挫傷。事後,高男一狀將吳員告上法院,並向其索賠300萬元。

士林地院開庭審理,法官認爲雖然高男闖紅燈違規,且對員警出言侮辱,妨礙執法,但吳員作爲執法人員,應在執勤中採取對人民傷害最小的方式,事發當下,吳員不應直接動用強制力,且大外割已超過執法必要限度。但法院也考量吳員有意和解,惟高男請求金額300萬元過高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但願意支付醫藥費3萬元;高男也向法官表示:「我希望他繼續當警察,不要去關」等話語,顯見吳員對高男並非不知悔改。

一審法官依侮辱公務員罪判高男拘役10日,緩刑2年。吳員則依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罪,判刑3個月,緩刑2年,並須賠償高男3萬元。

案件上訴至二審出現大逆轉,高院法官重新審理後認爲,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侮辱公務員罪只有在明顯故意妨害公務,且影響到執法時纔算成立。高男雖然有闖紅燈,並辱罵警察,但他主觀上認爲自己沒有闖紅燈、配合查驗身分的義務、一時情緒上來才罵人,並沒有妨礙吳員執行公務,故不算犯罪。

至於吳員執法是否過當,要從當時現場的角度來看,並訂出「強制力控制層級表」作爲標準。高男闖紅燈,拒不配合還罵人,屬於「現行犯」,警察本就可使用強制力來拘捕。吳男當時配有槍枝、手銬、警棍、辣椒水,且他已經先口頭命令、叫支援,最後才採取對人傷害較小的「大外割」來制伏高男,雖然造成高男受傷,但屬於正當執法,不構成犯罪。因此改判吳、高兩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