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當場被捕沒事 法官認「違法誘捕偵查」判無罪
張男陪同友人販毒遭警方當場查獲,新竹地院法官調查後認爲警方屬於違法誘捕,因此判決無罪。(邱立雅攝)
陳姓男子因販毒遭警方查獲,爲協助警方掃蕩其他販毒犯嫌,在IG發現小揚在便利貼寫有販毒訊息,向對方表明欲購買200公克愷他命。敲定交易後,小揚請朋友張男陪同交貨,還未收錢,警察就跳出來表明身分逮捕兩人,檢察官認張男涉販賣第3級毒品未遂,經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行爲屬「陷害教唆」之違法誘捕偵查,因此判張男無罪。
檢察官認爲,同案被告鄭男(由新竹地院另行審理)在社羣網站IG與陳男聯繫,兜售價值18.5萬元的200公克愷他命,事後由張男駕車載送小揚先到上游取貨,再到跟陳男到約定的時間地點面交。
雙方一手交貨另一手還未交錢時,陪同警員跳出來表明身分當場逮捕張男與小揚,兩人因而販賣未遂,檢察官認因認張男涉有販賣第3級毒品未遂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審理時根據警詢內容,發現陳男自陳因販毒遭警逮捕,深感悔悟,因此向警方檢舉小揚販賣毒品之情資,並在警方「監控」下,於IG聯絡人中看到小揚聊天室便利貼出現「香菸、私訊」字樣之後,跟警方確定他有在賣愷他命,纔在警方「監管」下與對方小揚聯繫。
另根據小揚供稱,是因爲陳男臨時說要買毒,且多次催促,自己才趕快連絡上游賣家,並請朋友張男來載他去取貨跟交易。
法官認爲,顯然陳男向小揚聯繫交易愷他命時,小揚身上並無愷他命可供交易,始需聯繫上游取貨,並數度詢問、催促上游是否可取貨,而陳男前開證述亦明確表述其系在員警之監控下使用IG,向小揚聯繫表示要購買毒品,顯系基於配合警方之意思爲之,欲藉此通報警方誘捕小揚與張男之情形無疑。
此外,陳男也表示事前未曾跟小揚購買過毒品,法官因此認爲無證據足以證明張男與小揚在陳男主動聯繫洽詢購毒事宜之前,原本即有販賣毒品予陳男之犯意,而屬陳男之教唆,始萌生犯意,應屬「陷害教唆」之違法誘捕偵查。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警方接獲檢舉後本可以聲請通訊監察或其他方式蒐集證據,卻以引誘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此次可能原無犯罪故意之小揚因之萌生犯意,而與張男共同實行犯罪行爲,警員再進而蒐集其等就此次所實行犯罪之證據予以逮捕偵辦,手段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因此判決張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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