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警攔車「違法搜索」 法院仍判毒駕男有罪原因曝

臺中市警局第一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臺中汪姓男子因毒駕遭攔查、車上搜出毒品,他辯稱警員沒告知搜索原因、詢問是否同意就動手,法院勘驗密錄器發現,警員事前僅稱「我車看一下喔」,確實違法搜索,但考量汪對公衆有高度危險性,警員違法程度不高,仍維持違法搜索所得的證據力,依公共危險罪判汪3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汪男2024年10月3日在家吸安非他命,當天下午1點多開車出門,因違規被第一分局警員攔查,經汪同意搜索在他車內扣得1包安非他命及吸食器,汪尿液也驗出毒品陽性反應,涉嫌公共危險、毒品罪嫌。

臺中地院審理時,汪男辯稱,警員搜索前沒告知他搜索原因、用意,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等,也是搜索完畢回到警局才製作,無從證明他在被搜索前,或搜索時有自願、同意,應排除警方違法搜索所取得證據的證據力。

臺中地院勘驗警方密錄器,見警員發現汪未打方向燈迴轉違規,上前查詢身分發現他是毒品列管人口,再詢問他近期採尿狀況後,又問「我車看一下喔?」「那我車子裡頭看一下喔?」汪就回「好」,汪隨即開啓駕駛座、後車廂,警員再打開中央扶手置物箱發現毒品、吸食器。

法院指出,警員搜索前沒明確告知、未詢問是否同意搜索,也沒有要求汪籤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所定的同意搜索自願性要件,屬於「違法搜索。」

但法院也說,本案警員違法搜索侵害汪男財產、隱私權,但是在汪未明顯反對,過程也未施以強暴、脅迫或不法強制力如翻箱倒櫃之舉,手段尚屬平和,且動機非惡意,認定違背程序程度非重大,加上汪男毒駕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後仍認警員違法搜索所得證據有證據力。

法院審酌,汪男毒駕對公衆有高度危險性,警方雖違法搜索,但違法性不高,未排除證據能力,依公共危險罪判汪男3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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