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女違停遭蒐證!怒罵檢舉人「垃圾」挨告免賠 法院曝3原因
臺中女違停遭蒐證,怒罵檢舉人「垃圾」挨告免賠。(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女子小芳(化名)2024年5月間,駕車在臺中市第五市場附近時,因違停於某路口遭男子阿彥(化名)阻攔並錄影蒐證,她氣極下飆出「垃圾(臺語)」兩字便離去。阿彥不滿持錄下的證據提告,經法院審判,小芳一審獲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但臺中高院仍認爲小方並未損及阿彥的社會名譽,僅是衝動發言,未構成公然侮辱罪,裁定駁回。
據判決書內容,阿彥主張,他去(2024)年5月某天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第五市場附近十字路口的斑馬線上,遭違停在紅線上的小芳公然辱罵「垃圾」。他強調自己僅善意提醒,未與對方發生爭執,可小芳情緒激動罵他是檢舉達人,造成他感到身心受辱,且現場還有其他路人,令其顏面盡失,人格名譽受到嚴重傷害。
小芳辯稱,她下車時與阿彥發生口角,但被激怒後就馬上開車掉頭回轉,後續對着空氣罵「垃圾」,阿彥只是站在旁邊,「我不是在罵他,我如果要罵他,我就會下車罵!」經法院檢視阿彥提供的密錄器內容,確認小芳確實是對着阿彥罵「垃圾」,但因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判小芳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可臺中高院仍維持原判,原因有三。第一,小芳脫口而出的「垃圾」一詞,以當下情境脈絡而言,屬情緒失控的衝動發言,僅附帶、偶然傷害對方的名譽,並無任何反覆性、持續性可言。
第二,小芳雖以「垃圾」指稱阿彥,但阿彥被罵的理由是對違規車輛進行蒐證,在場聽聞者心中對本次衝突的是非對錯,心中自有公評,並不會因此損及阿彥的真實社會名譽。
最後,負面詞彙「垃圾」一詞雖造成阿彥內心不悅,但該詞未觸及個人人格尊嚴的核心領域,冒犯程度輕微,難認超過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基於以上理由,小芳所爲尚未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