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水技術士刁難包商 「混凝土的錢」暗語索賄20萬判4年
臺灣自來水公司,示意圖。圖/報系資料照
時任臺灣自來水公司鄧姓技術士利用監造工程大膽向2間廠商索賄,一再稱「全部東西要帶到」或以「混凝土的錢」做暗語,收賄20萬5000元,彰化地院一審依貪污罪判他4年6月,臺中高分院二審考量他供出共犯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刑後撤銷改判4年2月,仍可上訴。
檢、廉調查,鄧2013年至2021年擔任臺水公司第11區管理處二水、二林營運所的技術士,二林、二水營業所2019年分別辦理工業區汰換管線、高鐵道路擴寬管線等工程採購,分別由鎮豪及睿儀公司得標,並均由鄧負責監造。
鄧2020年2月18日傳LINE給鎮豪的徐姓負責人說「我等下打電話叫他把妳退件說不要估了」、「不要估給妳了啦」、「發票在我這我不要送去了」,藉故拖延對方估驗計價、呈核請款時程,並暗示向徐索賄,後又約徐碰面稱「東西記得要帶來。」
徐爲避免鄧刁難,同年3月6日和鄧在臺中太原車站碰面交付2萬元賄款,且未求自保更交代同行人錄影蒐證,但鄧6月5日又找徐出面稱「全部東西要帶到」,徐爲求儘快退還履約保證金就再拿10萬元給鄧。
檢、廉也查出,鄧另和陳姓友人合作向睿儀公司索賄,對方曾姓負責人不堪其擾,併爲求尾款結算、後續保固順利等,只好答應以「混凝土的錢」爲名義作爲交付賄款暗語,前後交付28萬5000元,其中陳收受20萬元,鄧拿到8萬5000元。
彰化地院一審時,鄧、陳均坦承不諱,並有相關對話、工程紀錄及金流可佐;彰院審酌2人偵查中自白、全數繳回不法所得,依法減刑,但批鄧爲謀私利利用職權索賄,破壞民衆對政府廉潔信賴,陳僅因缺錢就幫助鄧索賄。
一審依2個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鄧3年10月、3年8月,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另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陳2年2月,褫奪公權3年。
鄧不服上訴,主張自己供出陳男,適用證人保護法予以減刑,且犯後配合調查,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被羈押獲釋後就向臺水公司辭職,還需扶養年邁父母,請求緩刑。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鄧第二次索賄後,確實於偵查中供出共犯陳男,適用證人保護法予以減刑,撤銷改判他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