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開工就喊要3萬!臺水技術士收賄12次 廠商送錢地點曝
▲拿錢跑流程、蓋章驗收,臺水技術士收賄48萬遭起訴。(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臺灣自來水公司某營運所王姓技術士,負責監造、估驗並覈銷用戶外線工程採購案時,竟先向得標廠商索取3萬元現金作爲開工條件,後續再分12期收取3%回扣,收受48萬3796元。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思吟偵結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將王男起訴,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與其勾結行賄的蔡姓父女,則因悔意明確且協助偵辦,獲緩起訴。
起訴指出,王男負責辦理轄區用戶用水設備外線工程採購案履約與驗收作業,蔡姓父女爲得標廠商,由蔡姓父女擔任負責人與專案經理。2017年初,該廠商因工程遲遲無法開工,王男遂對蔡女表示設計人更換、圖表未出,並暗示設計者進修中,「可贊助學費3萬元」。蔡女於2月24日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隔日於商行外的便利商店交付裝有3萬元的牛皮紙袋,王男當場收下。幾日後,臺水即通知開工。
雙方之後再議定,蔡家商行將依各期工程款撥付後提撥3%作爲回扣,由王男指定地點收受。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王男每期皆主動通知撥款動向,廠商再從帳戶提領現金,分12次以牛皮紙袋裝妥,由蔡姓男子或蔡女陪同交付,交款地點遍及頂好超市、北投溫泉公園旁麥當勞等處,12期合計賄款金額爲45萬3796元。
檢方逐筆覈對臺水撥款日與華南銀行帳戶提領紀錄,均可對應回扣比例與王男供述,蔡姓父女亦坦承行賄。王男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數不法所得,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與第5條起訴,請求法院合併量刑並宣告沒收所得。
至於蔡姓父女部分,檢方認爲2人坦承行賄犯行,犯罪動機爲配合公務流程、促進工程進行,且施工過程無不法,犯後態度良好,對查明全案過程有助益。綜合考量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蔡姓男子與其女兒分別以支付3萬元與2萬元緩起訴處分金,處以1年緩起訴,若期內無再犯情節即可免於起訴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