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投資街口、處分全家 判無效
智財法院是在10日發佈新聞資料指出,泰山處分全家股權案,被告時任董事長詹景超於處分全家案決議之前,委由寬量國際洽詢潛在買家、價格意向等相關事宜,且董事會作成決議後至交易完成日,前後時間僅相隔2日,交易金額高達80億9,710萬元。
對於處分全家案,法院判定上開瑕疵除影響董事執行董事職務,亦對被告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瑕疵應屬重大,並經董事杜英達、韓泰生、劉偉龍於會議中提出異議,認定原告(龍邦)有理由主張處分全家案之決議應屬無效。
街口投資案主要是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計委員會召集程序有瑕疵,明確表示拒絕出席,且審計委員會系採合議制,僅獨立董事李明輝一人出席,不具有會議形式,自不能召開會議作成決議,故李明輝一人逕行表決同意街口投資等二案爲不合法。又街口投資等二案所涉投資金額高達36億元、9.27億元,未經審計委員會合法決議,逕由第12次董事會以全體董事2分之1以上同意作成決議,董事會決議方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
法院判定第12次董事會具有違反上開規定之多重瑕疵,且街口投資等二案屬被告重大之資產交易事項,影響被告股東權益重大,並經董事當場提出異議後,仍執意作成決議,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該等瑕疵非屬輕微,且影響決議結果,原告有理由主張街口投資等二案決議屬無效。
街口表示,民事訴訟本就因泰山早已主張自己董事會違法而開始,街口是善意第三方,泰山本就不該因自己的過錯責怪於他人,此商業法院完全不影響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