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員警性騷擾人妻「陪我那個」 不滿遭記大過後提告敗訴
臺南市警第一分局周姓警員涉接獲一名人妻陳情,涉以性暗示騷擾對方,遭市警局記一大過處分,提行政訴訟被判敗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市警第一分局警備隊周姓警員2023年間他接獲一名人妻打手機請他幫忙有關檢舉八大行業的事情,周警竟問人妻「幫妳我有什麼好處」、「能夠陪我嗎?」等,涉有強烈性暗示,人妻感覺強不舒服,隔日立即報案。經警察局、社會局調查,判定性騷擾成立,對周員記1大過懲處,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周姓警員編制在第一分局警備隊,2022年被派支援擔任勤務中心接聽民衆報案電話。2023年他2度接到民衆投訴交通違規電話,被投訴指態度不佳,遭記申誡2次;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他是被民衆問到不耐煩,判他勝訴撤銷申誡處分。2022年另遭投訴態度不佳,被記申誡2次,打行政訴訟敗訴。
該名人妻2023年6月初向市府檢舉,指某SPA館與電子游藝場有違法情事,後來她經過店家,發現門口有警車站崗,店內都沒有人,人妻想到「我之前也是做這行的」,不忍裡面小姐沒錢賺,便在同年6月12日打私人手機請周姓警員幫忙,請他轉達警局高層不要針對店家站崗。
周姓警員接到電話後,爽快答應「好,包在我身上」,反問「幫妳我有什麼好處?」人妻一陣錯愕,周警再稱「不是錢啦,能夠陪我嗎?」,人妻問「跟你…那個嗎?」周警回稱「要嗎?」,人妻推託「我現在結婚了,而且變很胖欸」,周警說「沒關係啊」,人妻委婉表示「再考慮一下」,立即掛上對話,隔日前往警局報案。
全案經臺南市警察局及防治性騷擾委員會調查,均認定性騷擾成立,周男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再提出行政訴訟, 並舉歸仁分局徐姓警員對女高中生跟蹤和性騷擾,只被記2小過處分,同樣性騷案卻有不同懲處,有違行政程序。
法官認爲,周男在電話裡用隱晦方式表達性暗示,且人妻接受調查時表示「我當下被嚇到了」、「他用猥褻的語氣說這些話,是對我性騷擾」,也覺得被屈辱,曾打電話給周男表示憤怒並索賠,市警局原處分認定周姓警員有性騷擾行爲,於法並無不合,駁回其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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