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調處調查官洩密給臺鹽綠能總經理女秘書 法院10萬元交保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新營站調查官林家齊被控違法蒐集臺鹽綠能公司及公司關係人個人資料及交易紀錄,泄密給前黃姓總經理女秘書,臺南地檢署今日將林依違反個資法及泄密罪提起公訴;經將在押的林移審臺南地院,法院今天下午裁定10萬元交保。
臺南地院指出,林家齊經訊問後,依據其供述及起訴書所列證據,認爲林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嫌疑重大。
林與同案被告間交接相關電子檔案部分,所述有歧異情形尚待審理調查,故有事實足認爲被告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
法院表示,惟斟酌林家齊就案情相關具體供述情形,認爲其滅證、串供可能性已有降低;暨檢察官及辯護人、林對於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意見,以及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保護程度等事項,准予林提出10萬元具保後釋放。
法院另命林就本案不得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行爲,亦不得聯繫本案其餘起訴被告,以利審判。
起訴書指出,林家齊去年3月19日起爲情搜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所涉不法案件相關事證,創設案由案號後,對內線上申請授權,取得調查局內部查詢系統查詢權限共計90日。
林家齊自去年3月19日起至年6月14日止,接續查詢臺鹽綠能公司內部或其公司交易關係人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等、董監事歷史紀錄、大額交易紀錄等非公開個人資訊,並自去年4月24日至去年5月30日止期間內,在其臺南市住處編輯製成檔名「待查獵鷹」WORD文件檔。
林家齊將蒐集或查詢所取得案件關係人個人資訊,包括「待查獵鷹」WORD檔、另一間公司以及臺鹽綠能公司關係人等人大額交易查詢結果EXCEL檔,全數儲存於個人隨身碟內。
林家齊明知隨身碟內資料均屬他人非公開個人訊息或金融財務資料,且臺鹽綠能公司相關人員涉嫌不法案件,自2021年起即已啓動偵查,去年5月間屬尚未偵結狀態;其相關資料足生影響於案件整體蒐證與發展,應不得泄漏偵查中應秘密文書或消息與他人。
但林家齊仍於去年5月間,在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大道101號「臺南三井OUTLET」購物中心內,提供隨身碟給臺鹽綠能前黃姓總經理秘書,容任黃女得以自行觀覽或拷貝資料;黃女將檔案儲存於與陳姓前總經理秘書所共用、公司所配發的筆記型電腦內,今年7月遭檢調偵辦。
臺南地檢署將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新營站調查官林家齊依違反個資法及泄密罪提起公訴,將在押的林移審臺南地院,法院今天下午裁定10萬元交保。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