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教保員奪男童鉛筆刺傷右前臂判3月 上訴二審遭駁不得緩刑

臺南某幼兒園黃姓女教保員被控前年6月因見5歲多男童無故持鉛筆刺座位旁地墊,將男童右手按壓在地板上,奪過鉛筆朝其右前臂上方刺數下,一審認她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3月,不服上訴,法官認她未坦承犯行且未達調解,駁回上訴,她也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其刑,不得緩刑。

黃女及律師主張,現場4名幼兒,其中僅證人A生表示黃女有持鉛筆戳男童的手,其餘證人均未表示她有持鉛筆戳男童。且男童手部傷口,與一般鉛筆戳傷的傷口相異,沒有生成較爲深層「孔洞型」傷口,也沒有殘留筆芯石墨痕跡。

她也表示,依醫院回函及診斷證明書,僅稱男童手部傷口,依男童所述疑似爲鉛筆刺傷,但實際傷口成因爲何,並未能明確排除鉛筆刺傷以外可能。同時,黃女當時爲制止男童揮舞手部,確實有抓握其手部,可能因過失造成被害人手部抓傷;或是她基於教育男童而做出執筆戳男童動作時,因男童掙扎而不小心劃傷男童,至多僅過失傷害,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黃女身爲本案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應本其專業,盡責照護、教育本案幼兒園內學生,竟因一時情緒失控,持鉛筆戳刺反抗能力甚微的男童,所爲實值非難,且事後先全盤否認有何持鉛筆戳刺男童之舉,後又改辯稱僅持鉛筆示範而輕戳1下,犯後態度不佳。

且黃女於原審審理時稱願意一次給付賠償金25萬元,尚非全無彌補之意,惟因與男童家長所主張賠償金數額仍有落差,致未能成立調解或和解。

合議庭指出,黃女一時失控而犯案,過去並非全無關心男童之舉、黃女以鉛筆戳刺方式傷害男童手段、男童因黃女犯行受有右前臂多處開放性淺層小傷口傷勢等節,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無不當。

同時,黃女所犯傷害罪,法定最重本刑原爲有期徒刑5年,因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情形而加重其刑,所以加重後其法定本刑已逾有期徒刑5年,無法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黃女爲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具11年幼教工作執業經驗。她於2023年6月1日11時35分許至同日11時50分許止,在2樓教室內,因見男童無故手持鉛筆1枝刺其座位旁地墊,一時怒意上涌,徒手將男童右手按壓在地板上,並奪過他用以刺地墊鉛筆,朝男童右前臂上方刺數下,造成他右前臂多處開放性淺層小傷口。

當晚6時20分許,母親前往幼兒園接男童下課時,經黃女告知男童右前臂傷勢,母親離開幼兒園後詢問男童,得知其原委後,隔天上9時8分許帶他就醫並報警處理。

一審認黃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3月,不服上訴,二審認她未坦承犯行且未達調解而駁回,她也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其刑,不得緩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