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賄選 二審仍判緩刑5年
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涉嫌發放走路工、綁樁里長等,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圖/中時資料照)
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涉嫌發放走路工、綁樁里長等遭起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將吳宗憲依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之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高院指出,檢察官上訴雖主張原判決諭知吳宗憲等人附條件緩刑,有欠妥適,但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判決針對緩刑諭知業已列明論據甚詳,並無違法可指。且被告等人雖非自始即坦認犯罪,然此與法院斟酌行爲人有無再犯之虞、能否藉由刑罰宣告策其自新、是否以暫不執行刑罰爲適當,並無絕對必然關聯性,更無從因此即認被告等人無悔改之意或犯後態度非佳。
高院表示,一審亦爲附條件緩刑宣告,藉以促使被告等人提升守法觀念,並於緩刑期間內深切記取教訓,對自身行爲有所警惕。又被告等人所爲固破壞民主政治與選舉之公平性,具相當惡性,且所犯之罪法定刑非輕,然均屬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由,尚難執此指摘緩刑諭知無法達到刑罰矯治或一般預防之功效。
檢方起訴指控,吳宗憲及競選助理結合特定里長候選人、地方椿腳,假借贊助競選經費名義,以數萬元現金提供觀音區里長候選人,雖有部分里長、候選人退回,但仍有人與其合作,協助其覓得多位選民,以走路工造勢爲誘餌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