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家暴男養小三、小四 妻遭長期毆打還逼墮胎訴離獲准
張姓男子長期暴力虐妻逼墮胎,用妻子存款在外包養小三、小四,妻子不堪遭暴力對待,向臺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獲判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1名張姓男子與妻子結婚近30年,卻長期暴力虐妻逼墮胎及外遇不斷,在臺灣及泰國包養小三、小四,還爲了養私生子,盜用妻子存款並冒用妹妹名義,匯款給小三;張男還將車子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卻不繳稅金、罰單,害妻子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去年底張妻到監理站處理車子借名登記報廢事宜,親眼目睹張男與小三親暱互動,怒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判準。
張妻訴請離婚指出,他們於1996年底結婚,育有2名已成年子女,但婚後張男與多名女子發生婚外情,被她逮到後,張男曾於2023年10月10日自行立書據聲稱「關於清邁的那女人不再打電話聯絡,不再帶東西給對方到此爲止」、「臺灣那女的也不再打電話聯絡」,足見張男長期外遇違背婚姻忠誠義務。
她又指控,張男盜領她的存款,每月固定將錢透過冒用他妹妹名義,匯生活費予小三,更與小三同居並育有私生子。張男還用她的名義購車供自己使用,但車子的燃料稅、強制責任險費用、違規罰單等均拒絕繳納,造成她被催繳而不勝其擾,甚至因此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張男對這些事都置之不理,任由她被強制執行及催討。
張妻又稱,張男除與她育有2名成年子女以外,她早年曾懷孕,卻遭張男強迫去墮胎,她不從即遭毆打,最後不得不去墮胎,而他卻與小三同居性交另有非婚生子女,回家對她暴力相向,主觀上已無維持婚姻維持的意願,又長期拒絕履行同居義務,長期分居兩地,雙方感情蕩然無存,加上去年底在監理站目睹張男與小三的親暱動作,決定訴請離婚。
妻子訴請離婚,張男並未到庭答辯,他的兒子到法院證稱,去年其父對其母恐嚇及暴力行爲,其母爲了自身安全就搬走了。他向法官說「爸爸沒有要我們去找媽媽回來,也沒有跟我們聯絡。據我所知,媽媽很怕爸爸,所以也沒有跟爸爸聯絡。」
法官指出,審酌張妻因受丈夫家庭暴力而離家,雙方分居期間各自獨立生活外,彼此沒有溝通往來,張妻提起離婚訴訟,且張男目前不知去向而無法挽回兩造婚姻,顯認雙方已有心結與怨懟,兩造情愛基礎已失,自無強求兩造繼續維持夫妻名份的必要,張妻訴請離婚爲有理由,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