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惡婿盜印捲款 追訴期滿判免訴
臺南市一名翁姓男子25年前僞造岳父的印章及公司登記,借貸960萬元後捲款潛逃,因已逾追訴期獲臺南地院判免訴。(本報資料照片)
翁姓男子在1999年間盜用王姓岳父的名義、盜刻公司章,騙得岳父印鑑、土地所有權狀,完成公司登記後向銀行申請支票,再將公司土地抵押借款960萬元捲款潛逃,至今藏匿無蹤,他所涉僞造文書等罪,到2025年2月18日已逾25年法律追訴期,臺南地方法院依法判處免訴。
判決指出,翁男於1999年5月間盜刻王姓岳父的私章與公司章,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登記,將岳父登記爲公司董事長;完成公司登記後,同年7月27日,翁男以公司名義向某銀行申請支票使用,再借故騙得岳父印鑑、土地所有權狀等,向地政事務所將岳父名下的公司土地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向租賃公司借款960萬元。
翁男以公司及岳父名義簽發支票給租賃公司,獲取960萬元後即捲款潛逃,讓岳父替他揹債,他被控涉及不實公司登記及土地抵押設定的僞造文書罪,至今找不到人。
判決指出,王姓岳父於1999年7月27日對翁男提告,該案於同年11月22日系屬臺南地院,因翁男屢傳未到,臺南地院於2000年6月13日發佈通緝,因審判程序無法進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追訴權時效開始執行。
法官認定,翁男的犯罪行爲從1999年7月27日起追訴期25年,再加計臺南地院發佈通緝後、還有6個月又21天,使本案對翁男的追訴權時效期間至2025年2月18日完成。
法官指出,翁男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本案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失,依據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及說明,法院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