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盜用老丈人公司土地借款960萬 潛逃逾25年獲判免訴
翁姓男子盜用老丈人名下土地借貸960萬元後捲款潛逃逾25年,臺南地院判處免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翁姓男子在1999年間,盜用王姓老丈人名下的公司名義、盜刻公司章,騙得老丈人印鑑章、土地所有權狀,完成公司登記,向銀行申請支票使用,再將公司土地向租賃公司抵押借款960萬元捲款潛逃,至今未找到人,他所涉僞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直到2025年2月18日已逾25年法律追訴期,臺南地方法院依法判處免訴。
判決指出,翁姓男子於1999年5月間,盜刻王姓老丈人的私章與公司章,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登記,並將老丈人登記爲公司董事長;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同年7月27日,翁男以公司名義向寶島商業銀行申請支票使用,再借故騙得老丈人印鑑章、土地所有權狀等,向地政事務所將老丈人名下的公司土地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向租賃公司借款960萬元。
翁男簽發公司及王姓老丈人名義的支票給租賃公司,得手960萬元,造成公司登記及土地抵押設定不實的僞造文書,使老丈人替他揹債,翁男將960萬元捲款潛逃至今找不到人。
判決指出,王姓老丈人於1999年7月27日對翁姓男子提告,於同年11月22日系屬臺南地方法院,因翁姓男子屢傳未到,臺南地方法院於2000年6月13日對翁男發佈通緝,因審判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追訴權時效即開始執行。
因此,翁男的犯罪行爲從1999年7月27 日起追訴權25年,再加計實施系屬臺南地院後通緝發佈日2000年6月21日,是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至2025年2月18日早已完成。
法官指出,被告翁姓男子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是本案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據追訴時效的相關規定及說明,法院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