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北門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私下取得名冊拜票、交付香菸 法院判刑8月
臺南市北門區農會第20屆侯姓會員代表候選人,爲了能夠拜票、計票或固票,找農會內部人員朱姓女子交付會員名冊,之後侯又利用他人請託轉交的香菸一條,「零成本」拿給該位有投票權的會員,讓對方答應支持;案經檢方搜索偵辦,臺南地院將侯與朱女判刑8月、2月。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65歲侯姓男子爲臺南市北門區農會第20屆文山裡會員代表候選人、另一名侯姓男子爲北門農會文山裡會員(另爲緩起訴),55歲朱姓女子則爲北門農會會務股專員;去年8月至9月期間,朱女在北門農會會務部辦公室使用內部電腦。
朱女藉北門農會辦理髮送會員紀念品機會,下載取得文山裡會員名冊資料,蒐集取得會員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生日、地址等,自行剪貼排版後複印,在農會2樓樓梯口交給侯姓候選人;使侯在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會員投票日期間,可利用資料拜票、計票或固票。
侯姓候選人去年11月又交付香菸1條(10包,價值約1000元)給侯姓會員,要求對方在今年2月15日會員代表投票日支持他;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鄭聆苓今年2月25日指揮調查局臺南市調處、臺南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偵辦,其中朱女、侯姓會員均承認犯行。
侯姓候選人偵訊時,僅承認朱女有給他北門農會文山裡會員個資,但否認賄選,辯稱當天他是載侯姓會員的姪子一起前往,之後他去找鄰居聊天,是那位姪子交付香菸,與他無關。侯姓會員姪子則證稱有購買香菸一條要給叔叔,但請侯姓候選人轉交,沒有親自交付。
檢方認定,侯姓候選人用以行賄香菸,實爲利用他人代爲轉交物品,以「零成本」方式,借花獻佛逕轉作爲自己行賄他人財物;侯違反個資法、農會法,朱女違反個資法,依法提起公訴,另侯犯意各別,且行爲有異,請分論並罰。
檢察官並請法院審酌侯在偵查中供詞反覆,還自承於羈押庭欺騙法官,所爲抗辯經查皆非事實,惡意耗費司法資源、魚目混珠,更無端製造相關無辜證人遭傳訊調查困擾及成本,犯後態度及法治觀念實均有不佳,建請量處適當之刑,以端正選舉風氣並達矯正效果。
臺南地院審理時,侯姓候選人才承認犯行,認定侯與朱女共同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侯另外犯農會法行求財物罪;法院指出,侯的律師雖請求緩刑宣告,但考量侯在偵查期間一再飾詞否認,使檢察官傳喚多人到庭,直到審理時才承認犯行。
另外,公訴檢察官稱因侯姓候選人所衍生司法浪費無回覆或彌補可能,不同意緩刑,法院認爲,要讓侯能深刻記取教訓、日後得以謹言慎行,故不宣告緩刑。
法院審酌,侯與朱女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尊重他人隱私權法治觀念薄弱;侯向有選舉權之人行求財物,以求他人支持其得以當選北門農會第20屆會員代表,所爲傷害選舉公正及公平,且犯後一再飾詞否認犯行,至法院才認罪,分別將侯判刑8月、朱女2月。
臺南市北門區農會第20屆侯姓會員代表候選人,找農會內部人員朱姓女子交付會員名冊,並將香菸一條拿給有投票權的會員,分別遭法案判刑8月、2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