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 二審認李義祥肇逃加重刑責
太魯閣號出軌案,被告李義祥二審認定肇逃有罪,連同過失致死、妨害投標罪,定應執行刑12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審判長林信旭說明,李義祥肇事逃逸由無罪改判有罪,是因當時李從事故發生的東正線移動至相距約100多公尺的西正線,要求工人離開,違反停留現場的義務;且事發未及時求援,合議庭認定他違背「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原審諭知無罪難認爲允洽,因此改判,量處最高刑度7年。
至於妨害投標罪,一審處李義祥法定最高刑3年,二審時考量其他案子並未判到這麼重,且與後面的過失致死隔2年多,沒有明顯因果關係,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
至於受害者家屬主張李義祥涉犯「不作爲殺人罪」,林信旭說,合議庭衡量李義祥當時拖拉吊卡大貨車企圖扶正,操作不慎才翻覆,認定有過失;但大貨車翻落鐵軌到被撞上僅1分多鐘,一般人都會驚慌失措,無法因沒有立即反應就認定有殺意,李的不作爲構成肇事逃逸,但無法認定有殺人犯意。
受害者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表示,二審刑度重很多,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與49人死亡的重大侵害相稱;能理解花蓮高分院已努力依法認定罪刑,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罪都判到法定刑上限,對此給予認可,「能稍稍撫慰心中的傷疤。」陳姓家屬感嘆,李義祥不管判多重,都無法換回49條人命。
對華文好維持無罪判決,受害家屬指出,大貨車行車記錄器、運安會報告等都顯示華和李義祥共同參與,法官認爲華未參與,「深感遺憾」。
二審合議庭認爲駕挖土機拖拉大貨車是李義祥獨自的決定,華文好並未參與謀議,華的行爲與吊卡大貨車翻墜鐵軌致生死傷,難認有因果關係,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