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肥咖申報免罰標準放寬 案件情節輕微、配合度高...可免處罰

財政部日前預告「臺版肥咖申報規定」的減免處罰標準,放寬裁罰規定。記者孫中英/攝影。

財政部日前預告「臺版肥咖申報規定」的減免處罰標準,放寬裁罰規定。爲增進交換資料正確性、鼓勵申報金融機構自主配合補正,針對未申報及未依規定盡職審查案件,若情節輕微、且配合度高,可免予處罰。

爲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財政部推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辦法),又被稱爲「臺版肥咖條款」。在每年報稅季期間,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必須申報金融帳戶,並於每年9月與交換國交換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目前與日本、英國、澳洲交換,透過跨國交換資訊,可交叉比對異常狀況,揪出跨國避稅。

考量自2020年初次申報至今已推動申報五年,財政部表示,檢查申報金融機構執行情形,已累積相當實務經驗,相關處罰標準,應依照實務違規行爲態樣、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通盤檢視,配合實務修正應處罰鍰案件的免罰要件。

臺版肥咖申報擬放寬免罰標準

針對短漏報或未申報情況,有四項放寬,首先,無既有帳戶持有人之稅務識別碼導致未申報。

其次,在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自動更正申報。

第三,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自動補報,且補報件數低於一定比率(當次補報未超過五件、或當次未超過當年度的10%,且合計未逾100件)。

第四,稅捐稽徵機關首次裁處,且申報金融機構盡力配合,在裁罰覈定前,已更正補報,且依限配合辦理實地檢查或委由會計師等獨立審查人員執行專案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辦理。

針對未依規定進行CRS審查部分,除了原本金額較低資產帳戶,再新增兩種免罰樣態,包括在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完成CRS且自動補報,以及稅捐稽徵機關首次裁處,且申報金融機構盡力配合,在裁罰覈定前,已更正補報。

財政部解釋,這次放寬規定,主要是考量我國實務現況,爲達強化我國申報金融機構遵循度之目標,除了依CRS手冊所述核心要求導入裁罰機制,對於已克盡協力義務之申報金融機構,應優先以輔導取代直接裁罰,才能協助金融機構完善內部遵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