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免罰輕罰規定3.0版來了,本月正式施行

爲進一步指導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日前,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升級出臺《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爲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3.0版,於今年2月起正式施行。

現代快報記者獲悉,2021年12月底,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出臺2.0版《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爲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以下簡稱2.0版免罰輕罰規定),在全國首次細化“違法行爲輕微”等五個方面的裁量因素,明確免罰輕罰的程序要求,將不予處罰清單擴充至55項,並建立全國首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減輕處罰清單,囊括21項違法行爲。

3.0版免罰輕罰規定包含一個規範性文件主體部分和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兩個附件清單。其中,主體部分由17條擴展至27條,分爲總則、適用情形、裁量因素、綜合裁量、實施程序、附則等六章。清單部分,將不予處罰清單由55項擴展至77項,減輕處罰清單由21項擴展至44項。具體情況如下:

規範性文件主體部分重點作了五方面完善

一是首次細化從輕減輕處罰裁量因素。依法增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主動掌握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爲”“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共同違法行爲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等五個方面的判斷標準,既給予執法人員具象化適用指導,又防止執法人員過度濫用造成“當嚴不嚴”。如第十五條規定,在案件調查終結前,當事人主動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且產生了實際效果的,屬於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並進一步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與“及時改正”進行科學區分,防止濫用。

二是完善不予處罰裁量因素。對“違法行爲輕微”等五個不予處罰方面裁量因素進行再細化、再完善。如,明確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二年內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爲,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同一性質違法行爲,是指市場監管部門適用相同的法律條款作出處理的違法行爲。

三是突出綜合裁量原則。第九條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爲不完全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情節輕微,按照法定幅度實施行政處罰過罰不當的,可以綜合裁量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條在此基礎上,專門列明十一個重點監管領域裁量要素指引,如對於廣告領域違法行爲,應予考慮違法行爲持續時間、廣告瀏覽量、廣告發布載體性質、廣告對消費者消費行爲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四是強化合規經營指導。第五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爲免罰輕罰的同時,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指導,可以採取口頭、電話、發放材料等簡便形式,也可以通過制發行政提示書、建議書、約談書等形式。

五是優化實施程序。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減輕處罰的案件及立案後認定違法事實成立但綜合裁量不予處罰的案件,應當由辦案機構或者辦案機關進行集體討論。

兩張清單除了數量擴充外,重點作了三方面完善

一是更精準聚焦經營主體需求。從執法辦案系統抓取近兩年200多項高頻違法行爲,逐項評估違法行爲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科學論證納入兩張清單。充分聽取基層建議,針對經營活動較爲集中、民營經濟重點關切、輕微違法較爲高發、執法實踐中迫切需要相關指引的食品、廣告等重點領域,進一步梳理補充相關輕微違法行爲,實現輕微違法行爲應入盡入。

二是更科學區分輕微違法行爲。全面排除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爲,從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嚴謹論證,確保清單所列行爲輕微。針對同類型違法行爲,根據生產、銷售等環節責任輕重,區別設置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條件,體現責任與處罰對等。區分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重點關注平臺內經營者的輕微違法行爲,突出清單民生導向。

三是更嚴謹界定免罰輕罰條件。堅持合法性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等規定,科學設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條件,體現“無過不罰”“小過輕罰”“大過重罰”的基本立場。堅持指導性原則,詳細列明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應予考慮的具體因素,爲基層執法提供具象化指引,實現可操作、易判斷。

今年,省市場監管局將加強3.0版免罰輕罰規定的培訓解讀,徵集發佈典型案例,建立免罰輕罰數據分析研判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疑難問題,指導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正確適用,更好統籌執法力度和溫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劉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