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與槍擊要犯搭檔選副總統 花200買連署書…二審判3年罰200萬

共和黨黨主席周克琦與曾是「十大槍擊要犯」藍信祺搭檔連署參選總統副總統,檢方指控他發放米酒、牙刷、牙膏、現金200元收購連署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一審判周3年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周克琦被控於2023年10月21日在新光三越臺北站前店廣場設立連署攤位,指示傅姓、潘姓女子邀民衆連署,以每人200元的價格向5人收購。翌日下午,周指示傅女於亞洲廣場大樓外以200元收購20人的連署書,數日後,又在立法院外購得1份連署書,總計花費5200元買到26份連署書。

臺北地檢署同年11月2日指揮警、調搜索,拘提周克琦到案,訊後聲押禁見獲准,藍信祺也列被告,偵訊後由檢方請回。北檢2023年12月29日起訴周克琦,傅姓、潘姓女子獲緩起訴處分,藍信祺處分不起訴。

一審認爲周克琦辯稱200元是邀集民衆參與遊行的工資、車馬費,不過,潘女、傅女並未說明連署人到場後須配合從事任何造勢、宣傳或提供勞務,且連署人到場時間不一,周所辯解不可採信,現金200元是連署的對價。

一審指出,周克琦欲參選副總統,應尊重選賢與能之精神,竟不思以合法方式從事競選活動,無視法規禁令,以每人200元價碼對連署人21人交付賄賂,另對連署人2人行求賄賂,以工資的名目粉飾,妨害選舉連署的公正、公平與純潔,戕害民主政治健全發展。

另外,一審認爲,周身爲被連署人,爲犯罪計劃中直接受益者,居主導地位,廣泛行賄,他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全無悔意,沒有辦法爲有利的量刑。

案件上訴,周克琦請求高院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但高院認爲法條沒有違憲情事,沒有停審或釋憲的必要,一審判決沒有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共和黨主席周克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