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寧科(600165.SH)及相關人員因年報造假等擬被寧夏證監局合計罰款一千餘萬元
智通財經APP訊,*ST寧科(600165.SH)發佈公告,公司及實控人虞建明於2025年2月1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寧夏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寧證監處罰字[2025]1號)。
經查明,*ST寧科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
寧夏證監局擬決定:(1)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ST寧科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陳瑞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對吳江明、董春香、張寶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2)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ST寧科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的罰款;對虞建明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的罰款;對黃海粟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陳瑞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董春香給予警告,並處以55萬元的罰款;對範昌盛、鄭傑、韓崑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擬決定:對*ST寧科給予警告,並處以550萬元的罰款;對虞建明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的罰款;對黃海粟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對陳瑞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對董春香給予警告,並處以85萬元的罰款;對鄭傑、韓崑山、範昌盛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吳江明、張寶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虞建明作爲*ST寧科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ST寧科控股子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導致*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法情節較爲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對虞建明擬採取6年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