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破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投保容易理賠難”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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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保險糾紛中,多主體之間矛盾交織,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普遍存在保險認知不足、維權能力弱的問題,加劇了事實認定及裁判難度。
近年來,隨着新業態經濟的快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保險權益保障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近日,北京金融法院發佈了該院自2021年建院以來所受理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險權益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
“新業態保險糾紛中,多主體之間矛盾交織,互聯網平臺、第三方用人單位、保險機構、勞動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宋毅介紹說,司法實踐中,部分平臺存在強制投保問題,例如將勞動者投保特定保險機構的特定保險產品與勞動者開單營業強行捆綁,要求開單營業必須投保,保費通常從勞動者收入中自動扣除;個別保險機構以特別約定之名行規避責任之實;新業態保險“寬進嚴出”現象多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普遍存在保險認知不足、維權能力弱的問題,尤其在用工關係、職業風險關聯性方面的舉證能力不足,加劇了事實認定及裁判難度。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遭遇“投保容易理賠難”該如何維權?勞動者意外受傷後,因爲已經享受新職傷險待遇就不能享受商業意外險賠償了嗎?關聯企業“混同用工”模式下,誰有權對僱主責任險主張賠償權?
焦點1:覈保“寬進嚴出”怎麼破?
魏某是一名營業貨車司機,其妻子於某作爲投保人爲魏某在網絡投保平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時,保險公司和投保平臺均沒有要求投保人說明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型。保險期間內,魏某駕駛營業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魏某未如實告知職業爲營業貨車司機、其職業類別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爲由,解除保險合同並拒賠。
法院審理認爲,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已然不符合條件,保險公司放棄主動詢問與審覈,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保險人的職業並未發生變化,即使保險人對該條款已經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也無法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
該案審理法官表示,近年來,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相關的保險產品主要以互聯網投保爲主渠道。互聯網保險具有便捷、高效特點,但“寬進嚴出”現象尤爲突出。在客戶准入階段,部分保險公司爲了追求業務量,放鬆了對客戶資源、風險承受能力的審覈,導致高風險客戶進入市場,爲後續理賠埋下隱患。該案以判決方式對保險公司“寬進嚴出”行爲亮“紅燈”,有助於倒逼保險行業加強合規經營。
焦點2:意外險能被新職傷險“抵銷”嗎?
劉某是一家平臺加盟商的衆包騎手,每天必須購買衆包騎手保障組合產品保險單後,方能使用平臺APP接單營業,保障項目包括意外身故、殘疾給付等。
在一次送餐過程中,劉某受傷,構成九級傷殘,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爲,劉某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情形,劉某已享受新職傷險賠償,故無法再通過衆包騎手意外險重複獲賠。
法院認爲,該案中,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定額型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也就不涉及重複賠償。劉某雖已獲得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新職傷險與商業意外險不是替代抵銷關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同時主張賠付,判令該保險公司依約賠付保險金。
法院表示,新職傷險是國家爲兜牢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底線,在工傷保險制度框架下試行的一種新的保障制度。新職傷險與意外傷害保險雖性質不同但不衝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發生相關職業傷害,既有權申請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又有權主張意外傷害保險賠付。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對於新職傷險試點地區的商業意外險產品,在保單特別約定或保險條款中載明“享受新職傷待遇的則不予賠付”的,若保險公司未能舉證雙方就此達成合意,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依約賠付商業意外險保險金。
焦點3:混同用工下如何賠僱主責任險?
甲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僱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清單中包含張某。一日,張某在工作期間突發身體不適,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乙公司作爲用人單位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與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甲公司與張某家屬簽訂《賠償協議書》並給付賠償款60萬元。
事後,甲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爲,甲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實際用工關係,甲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經查,甲乙兩家公司是關聯企業,多年來由同一人實際經營。
法院認爲,甲乙兩家關聯企業之間存在混同用工情形。甲公司以張某僱主身份投保了僱主責任險,事故發生後實際給付了賠償款。在沒有證據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張某繼承人等存在騙保等惡意侵害保險公司權益的情形下,可以認定甲公司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法院最終判令保險公司向甲公司給付保險金60萬元。
審理法官表示,新就業形態下,企業之間“交叉用工”“混同用工”“共享用工”等用工方式不斷創新,鑑於“混同用工”情形下難以界定實際用工關係。該案明確,如確實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導致無法認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用工關係的,混同用工主體應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進而認定保險公司應承擔僱主責任險賠付責任。
“與傳統的保險合同模式不同,在新就業形態模式下,因用工存在多次分包現象,交易鏈條進一步拉長,交易主體增多,保險產品的交易結構日趨複雜,加大了對商業嵌套模式下真實保險合同關係的甄別難度。”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厲莉告訴記者。
厲莉建議,勞動者應進一步增強風險意識和維權能力;保險機構應從優化產品供給提高適配性、推動保險條款透明化、理賠標準化等方面提高展業水平;平臺及合作商應從規範算法管理、杜絕風險轉嫁、健全糾紛內部處理機制等方面強化勞動者權益保障;行業協會應在數據支持、規則指導、行業自律、調解爭議方面強化作用發揮。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