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紅包幫喪家插隊火化 枋寮殯葬所2臨時員工收賄50萬判刑定讞
高雄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爲2人利用職務機會長期非法收賄,違反廉潔義務,且犯行持續時間長、涉案人數多,不宜輕縱,因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褫奪公權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片)
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許姓與吳姓2名臨時僱用的火化操作員,涉自2019年至2022年間,違規收受殯葬業者紅包,加速安排遺體火化順序,累計收賄近50萬元。經屏東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先後審理,各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兩人不服再提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將依法發監執行。
判決指出,許男與吳男分別由枋寮鄉公所以臨時人員身份聘僱,負責火化爐操作、安排棺木進爐順序與協助遺體火化作業。他們明知火化須依照登記順序排定,不得擅自更動,卻收受多家殯葬業者提供的現金,協助「插隊火化」,迎合家屬挑選良辰吉時等需求。
經調查,2人於3年間分別從17名業者手中收受每件500至1000元不等紅包,總計收賄50萬1900元,兩人均分各得25萬餘元。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2人起訴,收賄的殯葬業者則因坦承犯行並繳回所得,獲緩起訴處分。
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爲2人利用職務機會長期非法收賄,違反廉潔義務,且犯行持續時間長、涉案人數多,不宜輕縱,因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褫奪公權3年。
2人不服上訴,辯稱只是配合業者安排火化順序,且工作性質屬單純勞務,與行使公權力無關,應不構成貪污罪。但最高法院亦認爲,2人受聘於鄉公所,具法定職務權限,收賄即構成違法,且兩人行爲有分工合作、長期收賄的明確犯意,難以適用減輕規定,最終依法從重量刑,前審法院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