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業者快速領到工程款!竹崎鄉公所臨時人員收賄2300元 遭判刑11月
▲嘉義竹崎鄉公所臨時人員涉嫌收賄。(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翁伊森、陳韻如/嘉義報導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一名蘇姓臨時聘僱人員涉犯貪污罪,她涉嫌協助承包災害復建工程的陳姓業者申辦請款,讓陳男在工程報竣完工後,短短3天內就領到款項。陳男後來給了蘇女5000元,而其中有2300元是作爲答謝,蘇女後來遭到檢舉,檢方依法起訴後,全案今日審結,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蘇女11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沒收2300元賄款。
根據判決,蘇女是嘉義縣竹崎鄉公所依「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聘僱人員進用要點」所進用的建設課臨時人員,負責辦理廠商請款及履約文書整理、建設課內部覈銷作業、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及協辦建設課行政庶務工作等業務;而陳男則是某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得標並承攬竹崎鄉公所工程標案,而該工程於2023年4月28日報竣完工。
據瞭解,蘇女因與陳男有私交,在得知陳男不熟悉請款程序後,便利用職務之便,在陳男公司的案件履約過程中協助製作請款文件,包含施工照片彩色列印及攜回竹崎鄉公所附卷等文書工作,並協助確認請款進度後回報給陳男,讓陳男的公司得以較快領到工程估驗款項。
陳男後來爲了答謝蘇女相助,於同年5月1日領到估驗款項後,便拿了5000元給蘇女,其中2700元是彩色列印的費用,另外的2300原則是當作謝酬。蘇女後來遭檢舉收賄,檢方在偵辦期間,蘇女與陳男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贓款等,最後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1條第1項第3款起訴;陳男則緩起訴1年。
全案今日偵結,法官審酌蘇女犯後態度良好,且收賄金額非高,因此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1月,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扣案之犯罪所得2300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