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社保、競業協議等 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兩年來,社會保險、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類型案件量呈上升趨勢。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不繳社保約定”無效 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競業限制不得濫用 非涉密人員簽約不生效
競業限制協議是市場中常見的保護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的合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但有些公司不管勞動者是否接觸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無差別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高額違約金,嚴重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
爲遏制競業限制協議“濫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動,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或無效的情形。規定:勞動者未知悉、接觸保密事項,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這意味着,不屬於競業限制範圍的勞動者,即使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此約定對勞動者也沒有拘束力。
勞動者故意不籤合同 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但實踐中,存在勞動者故意不籤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支付二倍工資?
司法解釋明確:非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訂立,因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等。此外,在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續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
明確“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認定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通過否認簽約次數、變相逃避義務,損害勞動者權益,對此司法解釋明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定標準,保障勞動者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明確責任主體 解決轉包、混同用工等問題
實踐中,轉包、分包、掛靠、混同用工等現象頻發,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常出現承包人、被掛靠人、實際用工方相互推諉的情況,導致勞動者權益難以保障。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承包人違法轉包、分包給無合法經營資格主體,或者被掛靠人允許掛靠的,承包人、被掛靠人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後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責任。
針對實踐中常見的“混同用工”問題,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保護規則:混同用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關聯單位依法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等責任。
記者丨張賽 王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