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擬出新規強化網絡食品安全監管
8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銷售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明確,平臺責任人違法最高可罰年收入10倍。
當前,隨着移動互聯網廣泛普及、物流配送體系不斷完善,網絡食品交易迅猛發展,網購食品已成爲食品消費常態,網絡食品安全狀況越來越成爲人民羣衆關切問題。《規定》共23條,旨在督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企業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爲,保證網絡食品安全。
在管理責任劃分方面,《規定》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企業(以下簡稱“平臺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其分支機構、代理商、合作商等的管理,明確分支機構、代理商、合作商等應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在平臺公示其分支機構、代理商、合作商等信息,督促其按照統一要求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與義務。
同時,平臺企業應當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入網食品銷售企業”)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平臺企業開展食品銷售自營業務的,還應當履行入網食品銷售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在機構與人員方面,《規定》提出,平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網絡食品交易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平臺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平臺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並推動有效運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在管理人員和職責方面,《規定》明確,平臺企業和入網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或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屏蔽、下架、刪除食品信息或鏈接,停止相關網絡食品銷售活動等否決建議。平臺企業和入網食品銷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在禁業規定方面,《規定》提出,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平臺企業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在平臺企業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平臺企業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爲、違法行爲性質惡劣、違法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之一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在管理運行機制方面,《規定》要求,平臺企業應當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平臺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
同時《規定》提出,入網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將網絡展示或宣傳推介信息與產品標籤信息一致性審查、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運輸環節管控、投訴舉報響應、問題食品下架及召回等方面風險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依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並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北京商報綜合報道